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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开具缴(退)税款凭证的公
告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12.01.16
• 【字 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 【施行日期】2012.02.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开具缴(退)税款凭证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款征缴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37号)规定,现就网上开具缴(退)税款凭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服务范围
网上开具缴(退)税款凭证的对象包括通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电子缴税系统缴纳(退)税(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单位以及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自然人。
业务范围包括已缴纳的各项收入,即:企业和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个体户和个人缴纳的税款、基金、费等,包括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税款,以及个人从多处取得收入自行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服务流程
纳税人进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登录“办税服务厅”,在“办税区”栏目中选择“网上开具电子缴款凭证”,按纳税人身份类别选择“一般申报”、“代扣
代缴”、“委托代征”、“个税明细”或“收入退还书”凭证类型,输入查询条件,在查询结果界面点击“打印”按钮即可。 三、凭证用途
网上开具的缴(退)税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后,可作为记账核算凭证。纳税人如有其他特殊需要,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四、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关于网上开具税款缴纳凭证的通告》(深国税告〔2010〕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开具电子缴(退)款凭证操作手册(略)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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