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的概念及犯罪学犯罪的界定

2022-05-03 23:23:19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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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的概念及犯罪学犯罪的界定



犯罪学,顾名思义,就是研究犯罪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犯罪是人类发展中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出现的社会历史现象。

一般认为“犯罪学”一词首先为法国人类学家托皮纳尔于1879年首先使用,其后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于1885年出版了以“criminological”为书名的著作,从此犯罪学作为一个专门的学科名词逐渐被学术界接纳和采用。

犯罪学自产生以来并不存在一个表述完全一致的犯罪学定义。从犯罪学的发展史上来看,犯罪学产生了很多个派别。(参考张元煌著《犯罪学原理》第二版)对此我们可以用辨析法来理解犯罪学的概念。

. 犯罪学概念具有形式上的多样性。

一方面,犯罪学作为一门注重经验研究的主要集法学社会学、心理学和生物学于一体的综合性学科,总是随着社会及相关学科的发展等不断调整自己的研究视野和研究内容,提升自己的研究层次和研究深度。这就自然的出现了对犯罪学理解上的差异。

另一个方面,犯罪作为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法律现象,它本身为人们从不同角度运用不同方法对之进行研究提供了可能,从而也使以它为研究对象的不同学科的建立成为可能,于是便形成了以犯罪为共同研究对象的刑事学科群,如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刑罚学、刑事侦查学等要在这些以同一客体为研究对象,客观上又相互借鉴和促进的不同学科之间,既准确界定自己的研究领域又避免相互交叉便自然成为有关学科的难点。这正是在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对犯罪学研究的外延有不同理解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犯罪学概念具有实质上的统一性。

在注意各种不同的犯罪学概念在表述方式上的差异性的同时,更应当看到,不应当把各种界定犯罪学的观点看成是彼此孤立和相互排斥的。因为凡是可以被称为“犯罪学”的理论,由于其研究对象和学术职能决定了其性质内容上必定具有统一性。

为了方便学习研究,我采用了广义犯罪学观点。具体而言,犯罪学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对策的科学研究犯罪原因和制定犯罪对策,是解决犯罪这一社会问题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两方面。其中,犯罪原因是犯罪现象得以发生的客观根据,而犯罪对策是预防和逐步减少犯罪现象的出发点和归宿。犯罪学必须同时注重对两者的研究而不能偏废任何一方。

总之,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发生发展的特点、原因和规律,以及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对策的科学

研究犯罪学之前我们必须明白什么是犯罪学中的犯罪,而在我国犯罪学的研究中,有关犯罪学犯罪概念的认识主要是围绕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兴发中的犯罪定义的关系而展开的。

一般认为,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中的犯罪各自服务于不同的研究目的,它们在内涵和外延上既不相互包容,更不等同,而是存在着一种交叉关系。在内涵方面,犯罪学的犯罪概念以社会危害性为唯一要素,不受刑事违法性制约;在外延上,犯罪学上的犯罪包括绝大多数法定犯罪,准犯罪和待犯罪化的犯罪。这种犯罪定义一般表述为:犯罪是自成体系的,具有严重社会害性的客观存在。


我们知道,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其实 并非本来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而只是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与统治意志不相容性的统一,是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和行为的客观危害的统一。这决定了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刑法学,只能戴着这层面纱去理解能表征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各种法律要素。

在犯罪学视野中,某些行为之所以被称之为犯罪,根本不在于立法者的预先设定,而在于这些行为本身对安宁和谐的社会秩序的客观危害属性。这种客观危害性既不因统治者的意志和注意力而转移,也不因为行为人有无主观罪过而发生变化。犯罪学并不是基于维护现行统治秩序的需要才产生的,而是面对对刑法在犯罪控制方面的苍白无力状态,力图通过探索犯罪的根本原因以及如何有效控制和减少犯罪,以期改善人类社会自身生存状况的初衷而诞生的。仅仅在这一点上,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不仅不能被动接受刑法学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理解,而且对其合理性和在犯罪控制方面的实际功能,基于自己的研究结论进行分析和评价。

总的来说,可以将犯罪学中的犯罪表述为:需要由国家和社会采取适当对策和措施进行预防的危害社会行为。

参考文献:

《犯罪学》张绍彦 主编。 《犯罪学原理》张远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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