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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运营商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
(1)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2)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3)采取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网络日志。
维护网络安全严格的来说是需要专业的计算机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和通信技术等多方面都比较专业的人才才能够做到的,当然,区别于大家平时日常生活中的网络使用,如果站在维护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的角度来看,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就很有必要,其中对于网络运营商也制定了相关法条。那么, 网络安全法运营商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网络安全法运营商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网络安全法运营商对网络信息安全的规定 (一)第三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二)第三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三)第三十六条
网络运营者对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止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第三十七条
公民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
(五)第三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六)第三十九条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七)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八)第四十一条
电子信息发送者发送的电子信息,应用软件提供者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发现电子信息发送者、应用软件提供者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九)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平台,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十)第四十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信息传播。
应该健全对于客户信息的相关保护制度,另外,网络运营商在收集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的时候,是需要征得收集者的同意的,对于公民的个人信息不能够随意的泄露,为了防止这些信息有可能发生泄漏就应该采取必要的技术保密措施。另外,国家还要求网络运营商应该建立一定的网络信息安全投诉,接到投诉以后应该及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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