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刑法中的性侵犯罪犯罪客体对象的“另类性别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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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刑法中的性侵犯罪犯罪客体对象的“另类性别歧视”

符沁莹

【期刊名称】《法制博览》 【年(),期】2013(000)011

【摘 要】截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1151日起施行),国刑法法条明文规定的性侵犯罪包括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罪及嫖宿幼女罪几种基本类型.犯罪客体对象包括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部分传统刑法理念认为男子的性自主权之法益无保护的必要或者不值得、不应当予以保护,因此刑法不需要将男子列为性侵犯罪的犯罪客体对象;而部分观点则认为性侵犯罪犯罪客体应当随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不应仅仅将犯罪对象局限于妇女和儿童.①中国刑法中性侵犯罪犯罪客体对象局限于妇女和儿童,而将十四周岁以上男子排除在性侵犯罪对象之外,实则是一种“另类性别歧视”,即将十四周岁以上男子性自主权这一基本人权予以漠视.本文将通过分析并借鉴社会学等对性别的界定,分析比较中国刑法与外国刑法对此问题上的不同规定,将此“另类性别歧视”进行探讨. 【总页数】2(P22-23) 【作 者】符沁莹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四川 成都610207 【正文语种】 【相关文献】


1.秦汉律中的职务犯罪——以“公罪”为考察对象2.侵占罪的犯罪客体与犯罪对研究3.浅析侵占罪中的犯罪对象4.诱惑侦查案件中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实务观察与理论反思\r——以贩卖毒品罪为研究对象5.诱惑侦查案件中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实务观察与理论反思——以贩卖毒品罪为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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