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解读拐卖妇女、儿童罪罪

2022-12-13 20:26:15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文档大全网# 导语】以下是®文档大全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张明楷解读拐卖妇女、儿童罪罪》,欢迎阅读!
张明,拐卖,解读,妇女,儿童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1)行为对象仅限于妇女与儿童,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与儿童,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与儿童。被拐卖的外国妇女、儿童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妇女包括真两性畸形人和女性假两性畸形人。儿童是指不满 14 周岁的男女出卖捡拾的婴儿的,成立拐卖儿童罪。拐卖已满 14 周岁的男性公民的行为,不成立本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可按其他犯罪论处。

问题是,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所收养的子女的行为,是否成立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999 10 27 日《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2000 3 20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 14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出卖 14 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 14 周岁亲属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2010 3 15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本节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67) 上述三个司法解释的内容虽然不完全一致,但基本精神相同。特别是后两个解释,均将营利、获利目的作为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的主观要素。

本书认为,只要是将子女作为商品出卖的,就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一本罪是侵犯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的犯罪,出卖者是否具有获利目的,并不影响其行为是否侵犯了被出卖者的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第二,在法定的出卖目的之外,另外添加获利目的,并无必要。第三,出卖者与被出卖者之间具有父子、母子关系,也不影响对被出卖者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的侵害。第四,既然出卖 14 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 14 周岁亲属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那么,出卖亲生子女的,更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本书也赞成《意见》中"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的结论。但是,这种行为之所以不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因为其本身就不是出卖行为,而不是因为没有获利目的。反之,明知对方没有抚养目的或者没有扶养能力,仍然将亲生幼儿交付给对方以获取一定对价的,就应认定为拐卖儿童罪。

(2) 行为内容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方法将妇女、儿童拐走;以出卖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属于这一类。绑架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的,属于这一类。收买是指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买取妇女、儿童。贩卖是指出卖妇女、儿童。接送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接收、运送妇女、儿童。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此外还包括偷盗婴儿的行为。只要实施上述其中一种行为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上述几种行为的,或者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3) 行为主体没有特殊要求。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明知他人系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对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个行为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67) 该《意见》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 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给他人的; (3) 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给他人的 ;(4) 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4) 由于本罪是侵犯妇女、儿童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的犯罪,所以,如果行为得到了妇女的同意,就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不应以犯罪论处。例如,征得妇女同意,将妇女带往某地使之成为人妻的,即使从对方收受了财物,也不应认定为"拐卖"行为。再如,行为人征得妇女同意,将其介绍至卖淫场所,获取组织卖淫者给付的介绍费的,只能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而不成立拐卖妇女罪。但是,拐卖儿童的,即使征得儿童同意,也成立拐卖儿童罪。

2. 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要求以出卖为目的。出卖目的不等于营利目的。为了报复他人而贩卖妇女、儿童的,成立本罪。至于行为人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后实际上是否获利,更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出卖目的的人认识到他人具有出卖目的,并加担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的,成立本罪的共犯。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1.借为男女双方做婚姻介绍人的机会,向其中一方或双方索取财物的行为,不成立拐卖妇女罪。介绍收养儿童索取财物的行为,不成立拐卖儿童罪。此外,需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对此,应通过审查将子女""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2. 行为人与妇女通谋,将该妇女介绍与某人成婚,获得钱财后,行为人与该妇女双双逃走(俗称"放鸽子" ) ,是共同诈骗行为,不能认定为拐卖妇女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论处。此外,有的行为人以介绍对象为名,获取他人钱财后便携款携物潜逃的,也只能认定为诈骗行为,不构成本罪。

3. 拐卖妇女、儿童罪包括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但这里的"绑架"与绑架罪中的"绑架"只是客观行为相似,但责任要素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以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的目的)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将被害人作为人质的目的)。当然,不能绝对排除一个行为同时触犯这两个罪名的情形。

4. 己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拐卖妇女、儿童的,不成立犯罪;但是,如果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5. 拐卖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进行犯罪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其所组织、教唆的罪数罪并罚。《意见》规定"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这一观点可能借鉴了刑法第 241 条第 5 款的规定。但是,第 241 条第 5 款属于法律拟制(将数罪拟制为一罪) ,只适用于被拟制的场合。所以,本书认为,对上述行为应当以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实行并罚。

6.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应具体分析。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妇女、儿童时,只要使被害人转移至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实力支配范围内,即为既遂。中转、接送行为,要么是行为人在拐骗、绑架妇女、儿童后自己实施,要么是由其他共犯人实施,故依然应适用上述标准。但是,出卖捡拾的儿童的,出卖亲生子女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才产生出卖犯意进而出卖妇女、儿童的,应以出卖了被害人为既遂标准。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xz.cn/4520ba85dd88d0d233d46ad8.html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