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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一般纳税人需要什么条件及需要多长时间”问题的回复(留言人:QQ)
日期:2006-09-01 [打印]
问题:请问申请一般纳税人需要提供什么条件.我是新开公司的,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吗?如果申请需多少时间.谢谢,望回复! 回答:一、新办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⒈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规定: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尚未进行正常经营,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经营才能审核认定,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规定进行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新办商贸批发企业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规定: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管理。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要与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并且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查验。未经实地查验或查验资料不符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⒉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规定: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销渠道(供资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出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作为申请认定的必报资料。对认定为上述类型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出口企业,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要在相关批文中注明不售专用发票,并将认定情况及时反馈给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办理出口退税。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年销售额实际达到180万元扣,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⒊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规定:对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及时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经现场核实,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及时给予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认定。防止不法分子假借工业企业之名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二、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时间国税发[1994]059号文第九条规定: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省局闽国税发[2006]91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由县区
局终审;7个环节16天,市局终审;10个环节22天。
提问者自选/结束时间:2007-01-12 19:30:46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 从事货物销售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必须符合如下条件,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
千金散(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企业、单位。其中: 从事货物生尽还复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包括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 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来 或零售(指全部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批发或零售货物 的销售额不到50%)的纳税人,年[圣贤] 应税 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检举 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
健全,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
(3)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虽然其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总机构已达到规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4)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5)个体经营者必须在年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标准,会计核算健全,采取查帐征收款至少三个月以上等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6)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有经营场地、经营资金、生产设备以及财务人员,并经审查测算其生产经营能力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暂时认定,经半年观察期后,如确实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才给予办理正式定手续。
2、下列对象不予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1) 其他个人;
(2) 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非企业性单位 ; (3) 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4) 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
(5) 提供伪造、冒领或不符合真实情况的申报资料营业执照、有关合同、 章程、协议书等),无厂房设备及经营场所、无经营资金、无生产经营人员 的“三无“企业; (6)经审查测算年销售额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新办企业在当年内不予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3、申请办理认定的时限。
增值税纳税人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之前,应依照规定的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进行自我鉴定。在自我鉴定之后,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按 下列规定的时限,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若预计开业当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能够达到 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的3个月内,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认定。
(2)已开业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人),如连续12个月内累计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于第一次达到标准的次月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3)全部销售免税货物(不含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因为免税货物的 进项 税额不予抵扣,货物销售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 ,不管是否符合一 般纳税人条件,都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但恢复征税后,凡符合一般 纳税人条件的,应自恢复征税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4、申请办理认定所需的资料和证件。
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否则,税务征收机关有权不予受理,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纳税人负责。
5、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审批。 (1)纳税人按第4点的要求向征收服务系列的““税务申请受理““窗口报送有关资料,
该窗口受理人员清点资料齐全,核实填写无误后移交稽核稽查系列进行审核。若纳税人报送资料不齐全或填写有误,受理人应当场退回并要求补充资料或重新填报。 (2)稽核稽查系列的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 年销售额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 ② 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准确核算销项、进项税额、应交税额、能否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③ 纳税人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厂房、门店、仓库等)和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与纳税人申报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年产量、年产值、年销售额等)是否相称。稽核稽查系列审核资料无误后,将资料移交到行政法规系列。
(3)行政法规系列审核并加具意见,直接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
回答时间:2007-01-08 1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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