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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彦周、天津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
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9
【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61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卢磊刘为张秀云 【审理法官】卢磊刘为张秀云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耿彦周;天津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耿彦周天津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耿彦周
【当事人-公司】天津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耿彦周
【被告】天津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耿彦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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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耿彦周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耿彦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耿彦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耿彦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20:59:39
耿彦周、天津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民终6133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耿彦周。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天津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北道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邓永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振霞,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耿彦周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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