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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
南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湘发改价费[2016]55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07.06 【实施日期】201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
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2016〕558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行为,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合作办学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以及《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我省近几年试行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湖南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1 / 3
附件:湖南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发改委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16年7月6日
附件:
湖南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行为,完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促进我省中外合作办学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公办教育机构同外国教育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合作办学(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是指湖南省境内公办教育机构同外国教育机构在省内依法举办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学校园区、财务核算和招生录取的教育机构,或 2 / 3
者以不设立独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
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项目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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