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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暂行
规定》及要求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冀人社字[2014]8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4.03 【实施日期】2014.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要求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4]88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企业:
2014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人社部令第22号),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开展学习和宣传工作,准确领会规定精神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的要求,结合新修订劳动合同法 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通过举办业务培训、难题会诊、专题研讨等方式方法,深入开展劳务派遣 1 / 2
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学习,提高系统人员政策水平和监管能力;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
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为贯彻实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重点宣传用人单位拟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辅助性岗位的民主程序、过渡期和用工比例、法律责任等内容,准确领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的精神,切实提高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实施能力。
二、认真做好超比例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调整方案与备案工作
用工单位在2014年3月1日使用劳务派遣工比例超过10%,即进入过渡期,应当制定用工调整方案并在2014年8月31日前,向其实施用工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调整方案,便于有效指导及方案落实,同时将调整方案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报备,便于劳动保障监察的日常巡查。调整方案内容如下:1、用工单位职工总数、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人数、使用劳务派遣职工人数及比例;2、本地派遣职工人数、外埠派遣职工人数;3、辅助性岗位、临时性岗位、替代性岗位分别派遣职工人数;辅助性工作岗位应有职代会或工会讨论平等协商确定的文件或方案;4、劳务派遣公司的名称、协议期限及派遣人数;5、2016年3月1日前,本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调整方案及相应措施;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相对应的用工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回执,同时建立备案管理台账及案卷。 三、做好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工作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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