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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残疾人的态度
过去人们对残疾人的态度和现在残疾人面临的问题两者之间关系密切。与有关种族和性别的法律相比,解决残疾不平等的主要法律近年才出台。
过去对残疾的态度大多是十分负面的。家里有残疾儿童被认为是一场灾祸或者是过去做了坏事而受到了惩罚。妇女如果生出有损伤的孩子往往会受到指责——认为她们肯定犯下什么罪过所以才受此惩罚。有学习障碍的儿童往往被认为是魔鬼附身。有些社会还杀死残疾儿童,即使在相对较近的时代,接生婆和医生还会将有明显损伤的婴儿“置于一边”,在刚出生后几分钟或几小时对他们不予理会,使他们自行死去。还有很多文化认为残疾儿童是种耻辱,应该加以掩盖,不仅过去如此,这种现象现在仍然存在。
进入20世纪以后,很多残疾儿童,特别是有学习障碍的儿童,被社会隔离,送到收容所或济贫院。如果有东西被藏起来,就会引起猜疑和不安,因为不知底细。尽管在英国社会,现在残疾人更常见到了,仍然有些人不愿承认他们的存在或不愿尊重他们。猜疑、敌意和负面态度不时出现,例如,居民反对有学习障碍的人人住他们所在的社区。
19世纪末,英国首次为大部分儿童提供初级(或中等)教育,但是没有为残疾儿童提供任何具体服务。为有听力或视力损伤的儿童设立了少数“培训机构”,在这里学习的儿童鲜有机会接触外面的社会。在官方文件里,有学习障碍的儿童被称作“心智缺陷者”、“傻子”和“低能儿”,那些会突然昏厥的儿童则被认为不可接受教育。
20世纪初,当地教育机关被赋予法律权力,向“心智缺陷和癫痫病”儿童提供教育,并由卫生官员确定儿童是否属于这一范畴。多年来,儿童是否能接受教育完全根据健康情况决定。有些圈子的人认为“心智缺陷者”影响了一个民族的健康。有观点认为应该将他们隔离,保护社会不受这些“精神变质者”的影响,从而防止他们污染其他人或继续“繁衍”。这些优生学观点当然是本着某些善意的出发点,即建立一个更健康更强大的社会,但是却强化了另一种思维,导致残疾人在大屠杀中被送往集中营并遭到杀害一一一种社会“清洗”形式。20世纪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向残疾儿童提供的唯一的教育形式就是培训他们的工作能力,使他们不至于乞讨、偷窃或吃救济(社会保障福利的早期形式)。自20世纪
20年代开始,“残疾”儿童进入了教育系统,但是仅限于特殊学校,与外部社会的接触非常有限。直到20世纪80年代,社会认为有学习障碍的儿童属于“教育智力低下”(ESN)。当时主要由志愿组织和慈善机构向残疾儿童提供服务,所以他们在生活中需要用到的资源是作为捐赠或礼物获得的,而不是权利。这就导致人们对残疾人以恩人自居,持同情态度,认为残疾人无助,要依附别人,从而认为残疾人没有潜力和能力为社会做贡献。
20世纪80年代,政府决策发生变化,关闭了很多收容残疾人的大型机构,将残疾人转移到居民区内较小的机构或让他们回归家庭。这个政策初衷很好,即“在社区内照顾”,很多残疾人也初次体验独立;但是,有些地区由于资源不足无法提供必要的支持机构和专业技能,使一些残疾儿童的情况比在凄凉的慈善机构更糟糕。
到20世纪末,残疾人开始为自己的利益大声呼吁,寻求民权,拒绝过去社会希望他们承担的被动角色(对人们施舍的资源和关注表示感激)。残疾人组织发展了残疾的社会模式,使非残疾人认真思考社会应该如何对残疾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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