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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湖广布政司田赋折银背景分析
湖广承宣布政使司,简称湖广布政司,是明朝在江汉平原和洞庭湖流域等地的一级行政区名,建立在元朝河南江北行省南部和湖广行省北部的基础上,其范围大致相当于于现今的湖南、湖北两省。据《大明一统志》记载,明代置湖广等处承宣布政使司,领武昌、黄州、荆州、常德、永州、宝庆、辰州、长沙、衡州、襄阳、岳州、汉阳、德安一十三府,安陆、郴、靖、沔阳四州,置湖广都指挥使司领武昌、武昌左、靖州、沔阳、长沙、常德、永州、永定、衡州、岳州、辰州、平溪、清浪、九溪、镇远、偏桥、宁远、沅州、五开、荆州、荆州左、荆州右、安陆、襄阳、瞿塘、黄州、蕲州、铜鼓、施州、宝庆、茶陵三十一卫,枝江、德安、夷陵、长宁、澧州五千户所,置湖广等处提刑按察司,分武昌、湖南、湖北、荆南四道监察诸府州卫所,而三司并建治于武昌府。武昌府即是省会,亦然是楚王封地;安陆则是兴王封地;长沙是吉王封地;襄阳是襄王封地;江陵是辽王封地。对于湖广的社会经济状况,当时人称:
大江以南,荆、楚当其上游,鱼粟之利,遍于天下,而谷土泥涂,甚于《禹贡》。其地跨有江、汉,武昌为都会。郧、襄上通秦、梁,德、黄,下临吴、越。襟顾 巴、蜀,屏捍云、贵。郴、桂,通五岭,入八闽。其民寡于积聚,多行贾四方。四方之贾,亦云集焉。
在两京十三布政司中,不谈江南富硕之地,特别是“东南赋税之重”这一背景,湖广布政司在内陆几个布政司中,如山西、河南、陕西、四川、广西、云南、贵州,田赋征收额算是比较高的。
从上表中的数据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湖广在洪武26年,田赋总额位于中游,弘治16年和万历6年,稍有下降。但令人惊奇的是,每亩平均征收米麦数量湖广是两京十三布政司中最低的,洪武26年为1.12,弘治16年和万历6年分别为0.97和0.98。这是因为所引用数据中,湖广洪武26年的田地达220,217,575,弘治16年和万历6年分别达223,612,847和221,619,940亩,分别占全国两京十三布政司的田亩总额的26%,36%和32%,这显然是不符合常识和逻辑的。根据《万历会典》卷十九《户部六•户口一》所载数字,当时全国人口数为60,692,856,湖广人口数为4,398,785,占全国人口数量的7%。这种田额比例远远高于人口比例的情况是非常不正常的。早在嘉靖8年霍韬修会典的时候就指出:“窃见洪武初年天下田土8,496,000倾有余,弘治15年存额4,228,000倾有奇,失额 4,268,000顷有奇,是宇内额田存者半,失者半也。赋税何从出,国何从足耶!臣等备查天下额数,若湖广额田220万,今存额23万,失额196万(按:以上湖广额田数与失、存额之和相差1万,原文如此);河南额田144万。今存额42万。失额103万。失额极多者也。不知何故致此!非拨给于藩府,则欺隐于猾民,或册文之讹误也。不然,何故致此也。若广东额田23万,今存额七万,失额16万,又不知何故致此也。盖广东无藩府拨给,而疆理如旧,非荒据于寇盗,则欺隐于猾民也。由洪武迄弘治百四十耳,天下额田巳减强半;再数百年,减失不知又何如也!(豁文敏公全集卷3上修书疏)
上世纪50年代的杨开明肯定了这一看法,根据明代生产力下,人均耕地的能力,提出了应为20余倾的观点。而梁方仲则提出了反对,认为其论据薄弱,把册籍数字当真,脱离实际得出每户、每口平均亩数偏高的结论。他认为导致明代册籍登记数字分歧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各地亩法不同。220万倾是实际耕种数量,20余万倾则是折亩后的数量。
但是隆庆六年,湖北浅江县的民赋田额为2,055余倾,万历5年清丈结果是11,022余倾,因赋粮不由辽饷而增,按折回隆庆6年数,则实际以5.361小亩折合一单位。又如安陆县隆庆年间的田额为901余倾,万历清丈结果为3,639倾,实际耕地与账面数字之比为4.04。再如黄陂县,额田,006倾,清丈结果12,542余倾,其比为4.1。按照这些例子可知,湖
广的实际耕地与额田比不可能高达11.0。
根据《湖广图经志书》和《湖广总志》,所记载的,湖广的田额都是22万余倾,例如成化八年为249,026倾余。()隆庆六年为249,334倾余。因此可知明代田额实际确实是20万倾余。而其实际耕地,康熙《湖广通志》记载的各项总和为951,916倾余。万历十年清丈结果为916,281倾余,算上王藩庄田,可认为95倾余方是一个靠谱的数字。因此可得万历6年的每亩平均征收米麦数应是2.27。
对比山西因田赋负担之重,“盖其土之所有,不能给半岁之食,不得不贸迁有无,取给他乡”,导致“离父母、妻子而为商为贾者岂得已哉?资身无策,糊口是谋耳”的情况而言,湖广的田赋似乎没有想象中来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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