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民诉法实施后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定位

2022-04-10 06:30:04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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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民诉法实施后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定位

【摘要】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对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活动监督程序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型案件不断出现,民诉法不能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新民诉法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监督程序,使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参与民事诉讼中实现了多元化的角色定位,强化了检察职能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关键词】民事检察;审判监督;执行监督;

新民诉法新民诉法的实施,使检察监督在民事诉讼中的定位更加务实。检察监督范围的扩大与新的监督方式的形成,强化了检察职能的作用,其中对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监督程序的完善,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地位和作用,形成了多元化的监督格局。一、审判监督程序(一)检察机关的案件受理



民事检察是对公权力进行的监督,在过去的民事检察实践中虽然很多的抗诉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诉,但是民诉法没有赋予当事人申请抗诉权,新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是民事检察制度的重大变化,味着民事检察既是对公权力的监督,同时又兼具救济私权利的作用。[1]按照新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没有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不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当事人必须在符合新民诉法二百零九条的前提下才能到人民检察院申诉,以此督促当事人积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为确保能够启动再审程序,既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又向检察院递交申诉书,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导致了再审程序的混乱。这种法院纠错先行,检查监督断后的模式,能够督促当事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也保证了再审程序的有序进行。(二)民事调解



民事调解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但由于民事调解的灵活性太大,制约比较少,没有严格的规范要求,民事调解往往容易演变成法官主导下的强制调解法官容易利用其地位优势影响当事人自由合意的形成,甚至滥用司法权力。并且在调解过程中,执法不严,执法不文明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有些法官对当事人的民事违法行为甚至视而不见。因此,检察机关对民事调解的监督有其必要性,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新民诉法实施之前,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调解的监督权限不明。当事人对生效调解书不服的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由于这种制约机制是由法院自身启动,制约性差,当事人申请再审成功的可能性非常小。由于调解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排斥了审判权的介入,使得法院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调查都不够严格,法院一般只是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大概的了解,对双方的调解协议也只是字面的审查,不能够查明调解协议是否侵害了其他人的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






新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个人认为,法律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的综合体现,检察机关有维护法律的神圣职责,因此,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对违反合法、自愿原则的调解书检察机关也有监督权。新民诉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使检察机关能够名正言顺的对民事调解进行法律监督,顺应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进一步促进了司法公正。检察监督以公权力的方式介入到民事主体的权利中去,使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得到更有利的保障,检察机关维护司法权威的作用也得到充分体现。[2]二、执行监督程序



新民诉法扩大了监督范围,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了监督范围,确立了执行监督与审判监督在检察监督体系中同等重要的地位,有利于促进执行公开、透明,有利于维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监督的对象新民诉法没有涉及,个人在实践的基础上有一些看法:(一)监督目的



通过外部监督,进一步增强执行的透明度,切实解决执行难这一司法痼疾。及时发现矛盾的苗头,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使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得到更有效的体现。依法监督、纠正执行活动中的滥用司法权,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们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二)监督的对象



1.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裁定错误;

2.不予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不符合法定条件;

3.超标的执行、执行案外人财产或者对依法不得执行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4.评估、拍卖程序中有违反规定等民事执行违法的情形;不受理执行申请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5.不按规定采取执行措施,导致被执行财产遭受损失;

6.依法应当改变或者解除执行措施不改变、解除等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的情形。



伴随新民诉法的实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参与民事诉讼中实现了多元化的角色定位,可以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进一步完善了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监督程序,使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参与民事诉讼中实现了多元化的角色定位,




顺应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我国迈向法治化道路上的重大进步。



参考文献:

[1]刑和平.浅谈基层人民检察院如何应对新民事诉讼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EB/OL].安徽检察官网,2013-04-06.



[2].民诉[EB/OL]..Tianjinwe.com2013-02-07.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xz.cn/42004b93fe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b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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