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医学的历史(选修课作业)

2023-03-05 21:23:13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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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医学历史

医学诞生与发展,社会经济发展,法律的出现,以及医学等自然科学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医学历史大体可以分为萌芽时期、形成时期、发展和成熟时期。1 (一)萌芽时期

萌芽时期大约在公元前500年到公元10世纪期间。1】这时法已经出现,医学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在断案时,也会参考医生的意见。1975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的12座战国末期至秦代的墓葬中出土了大量秦代竹简,其中有一部名为《封诊式》的书籍,其中心内容是勘验,包括活体检验、首级检验、尸体检验、现场检验和法兽医学检验等。书中绝大部分内容都是以案例形式介绍,教予刑侦人员如何写这类文书,怎么样记录案情,怎样着手检验,检验的步骤以及注意事项。《封诊式》是世界上最早的具有丰富的法医学内容的刑侦书籍,验证了先秦时期是法医学的萌芽时期的推论。在此时的欧洲,仅有个别有关法医案例的传闻,如公元前100~44年凯撒大帝被杀:身上有23处伤,检验确定贯穿胸部第一、而肋间的是致命伤。

而在此时期,也形成了一定的检验制度,要求每个案例“爰书”的开头,都要有一段作为检验前提的报案。由基层人员如里典、求盗到县里报告的,也有被害人控告。然后县令命令令吏率领吏臣等去勘验。检验后由令吏写出检验报告书。报案加上检验报告书即为县令处理案件的依据。检验人员也有明确分工:令吏负责进行活体、尸体检验和现场勘验,医生负责参加与疾病有关的活体检验,吏臣负责检验时搬运尸体、脱衣服,协助测量尺度,隶妾负责活体检查女性下部。而检验报告也需要注明报案因由,检验记录以及检验结论。

到了汉唐时期,明文规定的检验制度最早见于我国现存的最完整的一部封建法典——《唐律》《唐律》规定的被检验的对象有病人、死者以及受伤者,相当于现在的活体检验和尸体检验。这一规定说明了唐代的医学检验以成为被确定的检验制度,一直沿用至清代。 (二)形成时期

形成时期约为公元11世纪至十九世纪,这时社会经济有了进一步发展,法制趋于健全,案例的鉴定有专业医生参加,开始有较系统的法医著作出现。1

在这一时期,最有代表性的著作是中国南宋理宗淳祜七年,湖南提点刑狱宋慈编著的《洗冤集录》五卷。是中外法医学者公认的现存最早的系统法医学著作。宋慈,中国古代伟大的法医学家,世界法医史上最杰出的人物之一。《洗冤集录》是一部广泛总结总结医学尸体外表检查经验的一本书,对于尸体现象、窒息、损伤、现场和尸体检查等各方面,都做出了大量的科学观察及归纳。它提出了血脉坠下(尸斑)的发生机制与分布;科学的描述了腐败的各种表现与影响腐败发展的条件;详细记载了勒死的特征及其与自缢的鉴别;缢死的绳套分类,缢沟的特征及影响缢沟形成的条件;溺死与外物压塞口鼻死的尸体所见特点;首次提出窒息性玫瑰齿;分析了骨折的生前死后鉴别、各种刃伤的损伤特征、生前死后及自他杀鉴别、致命伤的确定;发现了防御性损伤;提出了有关未埋尸、离断尸,以及悬缢、水溺、火烧、临高扑死(坠落)等各种死亡情况下的尸体检查方法。2《洗冤集录》是一本划时代的著作,是后代法医学书籍的祖本,对中国法医学至世界法医学具有不可磨灭的贡献。

在此时期,中国古代检验制度也得到了发展和改善。宋法对初检、复检、免






检,以及参与检验人员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杀死伤”“非理死者”“禁囚”等需在初检后还需复检,初检复检结果一致才能定案,对于如“自缢”“自割”“投水”“病死”等,若其原因经过清楚,初检后可不复检。对于因病死而应验尸,其至亲请求免检的,可以免检。

在检验人员方面,有负责尸体检验的官员——验尸官,以及验尸官验尸体时的辅助人员——仵作。验尸官的职责主要有:法律规定应该验尸的案件必须验尸;②受差验尸的官员不得借故推诿;③接到验尸公文后,必须在两个时辰以内出发,带领仵作等人躬亲检验;④如实进行检验,如实确定要害致死原因;⑤检验结果须于验尸当日向上级申报;⑥初检官与复检官不得相见,不得泄露所验事状;⑦不得受财枉法等。对于上述职责如有违反,就要受到刑事处分。2】而仵作的主要任务是处理尸体并在验尸官的指令下向在场群众报告伤害状况。到了元代,将宋代要求验尸官亲自检验的制度改为检验官监视,由仵作验尸并出具保证书;颁布了新的验尸文件——《检尸书》。到了明代,建立了从活体到尸体的检查程序。清朝则是明确规定了致命部位和致命伤,以致命部位有致命之伤为“要害致命”,可据之得出检验结论的检验制度

此时期的欧洲,医学也得到了极大发展,以德国、法国和意大利的法医学发展叫较快。1562年法国外科医师帕雷对升汞中毒作了第一例解剖,1575年也《外科手术学》一书中,阐述了机械性窒息、杀婴、点击死处女的鉴定等方法。1598年意大利医师菲德利斯发表了《医生关系论》一书,这是欧洲第一部法医学著作。1

(三)发展和成熟时期

19世纪后,由于显微镜技术的出现和化学分析方法的应用,法医学研究工作得到了深入发展。1

在中国,随着清朝封建统治的结束,中国法医学检验制度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912年颁布的刑事诉讼律明确规定:“警察及检验官对于非解剖不能确知其致命之由者,指派医生执行解剖。”这意味着为查明死因,法律准许尸体解剖。尸体解剖的开展成为我国古代法医学与现代法医学的分水岭,也是现代法医学以发展的基础,标志着我国已经开始跨入现代法医学历史行列。

而在中国现代法医学发展过程中,我国现代法医学奠基人林几教授做出了巨大贡献,他是中国现代法医学的先行者,创办了第一个法医学科为了我国法医学人才的培养,完成了《拟议创立中央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科教室意见书》这份意见书,为以后法医研究所的成立,各大学开展检验工作以及法医学人才培养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现代中国法医体制方面,我国实行多系统法医体制,迄今尚无统一的法医管理机构。对于司法系统内部的鉴定机构,在公检法三个司法系统中,都设有法医鉴定机构和专职法医。对于面向社会服务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是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组织,其主要设在高等医科院校1931年北平大学医学部设立我国第一个法医学科至今,数十年的发展,中国也形成了一个稳定的法医学教育体系,医学各个方面在中国已经趋于成熟。

国外,这个时期法国著名法医学者奥尔菲拉著有《论毒物》,俄国奈丁应用显微镜研究自缢与勒死的颈部索沟,以判断生前抑或死后形成。随着法医专业人员的逐渐增加,在19世纪后半叶法国成立了第一个法医学会——巴黎法医学会,德国创办了其第一部法医学期刊公共卫生学与法医学年鉴》为法医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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