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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
张某与李某2001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1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2002年2月5日在银川市兴庆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6月24日生一子。由于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琐事争吵。2009年8月两人因感情破裂分居,婚生子与张某一起生活。2011年10月张某与李某协议离婚,但因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双方就财产问题的争议焦点一、婚房是李某婚前为结婚所购,首付是李某父亲支付,婚后房屋贷款是夫妻共同偿还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了夫妻双方姓名;二、2002年2月1日李某公司生意上获利30万元,李某称其应为个人财产,张某辩称30万元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三、李某要求张某返还婚前彩礼10万元。 1、张某与李某是否符合离婚条件?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满两年,达到了法定的离婚条件。 2、张某与李某夫妻关系成立时间的确定?
《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在此案中,张某与李某是在2002年2月5日办理的结婚登记,所以他们的夫妻关系应从2002年2月5日起确定。
3、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4、婚姻法对于彩礼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此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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