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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竞合的类型与措施分析
作者:付立
来源:《商情》2018年第10期
[摘要]保险竞合制度是在在我国社会保险机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型保险机制,由于现阶段我国并没有针对财产保险竞合机制进行相应的法律制定,从而导致了保险竞合类别混淆、概念模糊等情况的频发发生,对财产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本文根据财产保险竞合机制的类型进行分析,提出了一些保险竞合优化处理措施。 [关键词]财产保险竞合 类型 措施
财产保险竞合主要是指两个以上的保险责任方对发生在一定时期内的相同事故并对相同的保险方进行利益补偿的机制。由于我国财产保险业务形式的多样化,不同的财产保险竞合模式具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因此本文以责任保险、财产损失保险的基础概念为例,对财产保险竞合的具体类型进行了简单的分析。 一、财产保险竞合类型 (一)责任保险竞合
根据我国《保险法》对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责任保险下被保险人应对第三方进行适当权力维护措施。责任保险的保险标主要是针对第三方的民事赔偿责任,其具有阶段变化的特征。在实际财产保险竞合事件发生时,责任保险主要包括自愿责任保险与强制责任保险竞合、强制责任保险之间竞合、自愿责任保险竞合等几种类型。 (二)财产损失竞合
财产损失竞合主要是以财产为保险指标的保险类型,根据不同的财产权力角度,具有保管权、租赁权、所有权等不同的权力关系。而不同的权力关系必将导致不同的保险利益,财产损失竞合就随之产生。在同一保险时期内,若发生同样的保险事故则有两个以上的保险责任人依照一定的比例进行保险责任分配。在实际保险事故发生时,财产损失保险竞合主要有不同投保人不同类型的同一保险指标、同一投保人不同类型的同一保险指标两种类型。 二、财产保险竞合优化措施 (一)同一保险竞合冲突解决
同一保险竞合冲突解决主要针对相同类型的保险竞合发生的冲突进行解决处理,如自愿责任保险竞合、强制责任保险等责任保险之间的竞合模式。对于此类保险竞合冲突,可依照以往的比例原则事项,规定相关责任人依照事先约定的保险分摊比例进行责任承担。在我国《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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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约束下,同一保险竞合冲突的发生较易解决。当责任保险发生竞合时可首先明确首要责任方,若存在直接责任方,则认为直接责任方为首要责任承担者,在相关保险合同的规定额度内可进行直接保险赔偿事务的处理。若出现多个保险方为直接责任方,则以限额责任分担的方式进行保险竞合冲突的解决。而当财产损失保险竞合时,可根据财产损失保险涉及责任方的类型,采取多种竞合解决措施,如比例分摊、限额分摊、顺序责任分摊等。其中比例分摊主要依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规定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额度及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比例;而限额分摊则要求多个保险人根据不同保险机构应承担限额的区别,进行分摊处理;顺序责任分摊主要根据被保险人保险签订的时间顺序进行依次处理,一般认为首次保险签订方为主要责任方。
(二)不同保险竞合冲突解决
在实际保险事务发生过程中,由于保险竞合类型不同,相关责任人的权力角度也具有一定的变化,责任条款、保险条款超出限额等保险竞合冲突发生概率较高。这种情况下可将不负责任条款的保险人作为主要责任承担方,而其余的保险责任则有超出保险条款限额的保险人承担。即保险竞合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明确自身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不负责任条款的保险人则在相关法律的约束下进行被动赔偿责任承担,避免不负责任条款的保险人责任躲避导致补偿原则损失。而当不负责任条款与比例原则条款出现不符时,可依据兰博韦斯顿规则假定不负责任条款不具备法律效用,其他责任分配依照比例分配原则进行。除此之外,也可要求不负责任条款保险人负责主要保险赔偿责任,而其他责任则有比例原则保险方承担。这种冲突处理方式对于保险事故的后续处理工作造成了一定阻碍,且由于不负责任条款保险方保险责任的被动承担,与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相背离,因此在我国《保险法》公平公正原则的指导下,可将不负责任保险法首要责任的承担作为辅助惩罚规定,即当比例原则保险人主动承担适当比例的保险责任时,可取消不负责任保险方保险责任承担的强制实施。 (三)加强财产竞合立法执法
我国财产竞合立法工作起步较晚,相关规定仍不够完善,保险竞合法律规定与现阶段保险企业产品类型之间的联系也不够紧密,再加上在财产保险竞合冲突发生时,被保险人人处于弱势地位,一旦财产竞合纠纷发生,被保险人人无法利用相应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利,因此我国政府部门应加强财产竞合立法力度。一方面根据现阶段保险企业产品推出情况对财产保险竞合种类进行详细划分,如责任保险、非责任保险等。其中责任保险主要针对被保险人被动接受且无法自由选择保险类型的法律维护,而非责任保险则可以提供给被保险人一定的自由选择权限。当责任保险与非责任保险发生竞合冲突时可规定首要责任方为当地保险机构,其他责任则有被保险人人自身承担。另一方面根据现阶段我国已有的保险规定,明确内部相关责任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比例,如针对比例原则条款与不负责任条款之间的竞合可依照被保险人保险购买顺序,明确相关责任人的首要责任、次要责任或者具体的责任赔偿比例,保证竞合冲突的有效解决。 三、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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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依照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财产保险竞合主要包括责任保险、保证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险等类型,其中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竞合较为常见。我国财产保险竞合主要分为同一类型之间的保险竞合及不同类型之间的保险竞合,在具体的保险竞合事务处理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保险人的责任承担比例,保证被保险人权力的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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