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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探讨
摘要:婚姻的稳定是一个家庭和谐的基础。为了保障我国婚姻的稳定,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增设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对抑制我国高居不下的离婚率有一定积极影响,但同时该制度也存在诸多缺陷与不完善的地方。本文主要通过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探讨,对比中外离婚冷静期制度,对完善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存在问题;完善建议
一、离婚冷静期的设立背景及意义
中国离婚登记对数自2001年以来连续10年持续增长。随着上个世纪80年代出生的独生子女已开始进入婚恋期,夫妻都是独生子女的“双独婚姻”现象逐渐显现。“80后”的婚姻稳定度远低于平均水平,“闪婚”、“闪离”的现象非常普遍。很多“80后”夫妻结婚仅1年左右,就因为锅碗瓢盆、油盐酱醋、家长里短等小事打得不可开交,直至闹离婚。“双独”婚姻家庭,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往往缺少宽容,婚后双方又缺乏对婚姻磨合的耐心,因此,草率离婚越来越多。由于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审批期的规定,中国事实上变成了世界上离婚手续最简便、离婚最快捷的国家之一,离婚夫妇当场就可拿到离婚证。不少冲动的夫妇晚上吵架,第二天早上离婚,到下午就后悔了。我国离婚状况呈现的五大新特征之一即为90%以上的夫妻仅仅是一方有离婚诉求,近10%的夫妻双方均有离婚诉求。 过高的离婚率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例如子女的家庭教育,父母离异或者单亲家庭的孩子,在父母教育上易产生缺失,则会导致未成年子女失足走上犯罪的道路。高离婚率也会导致婚姻观、家庭观的异化,使人们对婚姻的信心降低,如果“闪婚”、“闪离”现象称为常态,则会大大降低人们对婚姻幸福的期盼,人们不再对婚姻的持久性抱有期待,则会导致结婚率的下降,也会导致非婚同居与非婚生子女数量的增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下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离婚冷静期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
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和家庭的和谐稳定,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中的每一份子,如果家庭关系不能得到很好的处理,社会的发展也会受到阻碍。如果双方当事人想离婚就离婚,那么会加剧社会的变动,让家庭环境处在一个动乱的状态下,从而不利于社会的整体健康发展,也正是冷静期制度给予了夫妻双方一定时间进行思考,从最严谨的角度看待双方的夫妻关系,考虑到深层次的家庭责任感,这一制度才展现出其维护社会和家庭稳定的强大功能;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办案资源。离婚冷静期制度通对离婚案件的分流,节约司法资源,缓解法官的办案压力。设置离婚冷静期,由家事调解员、社区工作人员等介入案件,开展相关的调查、咨询和调解工作,可能在诉前实现成功调解,避免进入诉讼程序,减少诉讼离婚的案件数量。即便进入诉讼程序,法官通过了解前期工作的相关情况、更易查明案件事实,从而减轻部分工作压力,提高司法效率。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概念以及中外关于离婚冷静期的对比
所谓离婚冷静期,就是冷静思考期,是指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时,依法应当对是否离婚进行冷静思考,经过30天冷静思考后认为确实需要离婚的再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冷静期”既是冷静思考期,又是离婚准备期。当事人既要认真思考是否必须离婚,也要思考离婚后生活怎样安排、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抚养等问题。
纵观世界,很多国家为了避免冲动离婚,通过在离婚手续中规定一定的冷静期,给想离婚的夫妻以一定的时间慎重考虑,例如:1、加拿大法律规定,婚姻破裂而且分居达一年者,才准许办理离婚手续,除非已有通奸或虐待的证据;2、美国的普通离婚程序中,需要经过6个月的等候期之后,离婚手续才会办理完成,夫妻关系才可以终止;3、英国法律规定,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作出离婚声明后,须经过9个月的反省与考虑期后,如果离婚申请人和当事人都认为婚姻无法维持,则准许离婚。4、韩国为遏制不断上升的离婚率,在2005年推出了“熟虑期”和义务调解制度。规定申请离婚的夫妇如有子女,必须经过3个月的“熟虑期”,如无子女,则“熟虑期”为1个月。从2010年6月起,韩国大法院推出了“离婚熟虑制”。实践表明,这种“离婚熟虑制”效果显著。京畿道水原地方法院试行该制度半年后,协议离婚取消率从6%上升到了23%。由此可见,国外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更加成熟,其冷静期的设立均是为了降低离婚率,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家庭矛盾,对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反观我国设立的离婚冷静期,虽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但是由于该制度本身也存在些许问题,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建议
众所周知,离婚的原因纷繁复杂,并且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只有当事人自己知晓,别人难以判断准确。我国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离婚率,但是对于因为家暴、虐待、犯罪等原因离婚的案件来说,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有“一刀切”的嫌疑。并且《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法条较为单一,对于需要离婚的夫妻不能完全适用。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完善:
1、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离婚,则应当适当延长离婚冷静期。夫妻双方不管出于什么样的原因离婚,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伤害都是巨大的,未成年的孩子正处于生理和心理成长时期,这一时期少了父母任何一方都会对孩子的成长不利,甚至可能导致未成年子女的心理畸形。未成年是祖国的未来,关爱未成年的身心健康是社会发展的必要举措。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对离婚冷静期合理适用,只有这样,才会发挥出该制度的最大优势。
2、对于有家庭暴力或者转移夫妻财产等危害夫妻一方的人身以及财产利益的情况,我们应该适当缩短或者取消离婚冷静期。家庭暴力是最不能容忍的婚内行为,近年来因为家庭暴力离婚的案件不在少数,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也极大。人身权利作为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权利,更应该得到保障。除了人身权利需要得到保障之外,财产权利也需要得到保障。在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夫妻一方为转移财产而拖延离婚的情形,离婚冷静期是希望维持夫妻关系,但是不能成为夫妻一方损害另一方财产权利的工具。
3、做好离婚前夫妻的调解工作与有关离婚冷静期的咨询工作。在当今社会中,因为冲动而离婚的夫妻不在少数,并且有很多夫妻对于离婚并没有很清晰地认识。因此,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下,我们更因该加强婚前调解,化解夫妻之间的矛盾纠纷,同时也要增强夫妻双方对婚姻的认识。
4、可以考虑设立“结婚冷静期”制度。有学者提出,导致现阶段我国离婚率节节攀升的原因之一是许多男女草率决定结婚。因此,为了避免更多夫妻离婚,在男女婚前就要设立“结婚冷静期”,以使两人深思熟虑,决定是否结婚。这一制度可以从根本上提高婚姻质量,减少草率离婚的夫妻数量。笔者认为,此建议可行,但是应当根据申请结婚的男女的具体情况来适用。 四、结语
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不是为了干涉离婚自由,而是为了让双方当事人通过一段时间更为冷静的处理婚姻关系,进而营造国家和社会的祥和安定。尽管离婚冷静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社会矛盾,节省办案资源,但是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尚待立法机关去进一步探索和细化执行规范,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真正发挥离婚冷静期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魏静.离婚诉讼中冷静期制度研究[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9(3):50-53。 [2]郑锡龄.我国登记离婚制度的法律反思与立法回应——以离婚冷静期制度为视角[J].研究生法学,2019(1):95-104。
[3]傅潇漫.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冷静思考[J].河北农机,2019(11):103-104。 [4]郭剑平.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构建的法理学思考[J].社会科学家,2018(7):26-34。 [5]杨立新,蒋晓华.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离婚冷静期的立法评估[J].河南社会科学,2019(6):35。
[6]张力.对离婚冷静期的冷思考[N].检察日报,2020-01-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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