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博士后经费与薪酬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2023-04-04 14:24:13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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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博士后经费与薪酬管理实施细则



为落实《**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博士后经费与薪酬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博士后经费

第一条 **大学全职博士后的日常经费基准按**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基准执行,并根据学校财力状况调整而变动。全职博士后日常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薪酬和管理费。

第二条 全职博士后的薪酬(含津贴补贴)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中按96%的比例提取;全职博士后日常管理费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中按4%的比例提取,平均划分为公共活动费和管理费两部分。其中,博士后公共活动费主要用于博士公共活动开支、发表科研论文奖励以及优秀博士后评审和奖励等;管理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学校统筹经费的博士后,根据学校当年筹集到的博士后经费总额将下一年度经费额度分配到各院系;对自筹经费的博士后,合作导师或院系应于博士后进站报到前一次性将合同规定在站期限内的日常经费总额划拨到学校专门账户。

第四条 联合博士后须按全职博士后日常经费基准的40%缴纳管理费(含合作导师指导费)由博士后工作站或合作单位在进站报到前一次性拨付到学校博士后专门账户。未按期办理出站手续的联合博士后,须按实际超出期限补缴管理费。联合博士后管理费的20%作为合作导师指导费,40%用于院系博士后日常管理服务,40%用于学校博士后日常管理服务。

第二章 博士后薪酬福利

第五条 **大学全职博士后的薪酬结构原则上与学校在职教职工一致,其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务补贴和绩效工资四部分构成。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其它津补贴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全职博士后的岗位工资按专业技术九级标准执行。

第七条 全职博士后年度考核(或中期考核,以下统称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自次年1月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第八条 全职博士后职务补贴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全职博士后的绩效工资根据学校有关绩效工资管理规定执行,具体发放额度根据院系月度考勤结果确定。

第十条 对于未享受任何形式福利住房、符合国家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全职博士后,经本人申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为其发放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全职博士后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如果博士后科研工作需要出野外的,合作导师须为博士后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三条 全职博士后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发放全额绩效工资;未按时间规定提交年度考核,自考核月的下月起停发全额绩效工资。如在停发绩效工资后补交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者,绩效工资自补交年度


考核之日的下一月起发放,原已停发绩效工资不再补发。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停发所有薪酬,并按退站处理。

第十四条 全职博士后经学校批准出国,时间超过一个月者,自出国第二个月起停发全额绩效工资。未经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和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博士后擅自出国、出国逾期不归、擅自离岗者停发全部薪酬待遇,并将依照**大学教职工考勤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管理办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管理办法》《关于企业博士后管理费使用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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