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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恩赐or责任
“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
近年来,“留守儿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也出台了相关的救助政策。2012年毕节发生5名留守儿童在垃圾箱内死亡事件时,新闻上已经在说当地设立了留守儿童关爱基金,“从现在起,毕节市、县(区)财政每年将拿出约6000万元经费,对生活困难的留守儿童进行补助,为他们购买学习用品,维修房屋改善居住生活条件,并提供医疗救助等”(出自《新京时报》-《网友诉毕节市政府及贵州省政府获立案》2016.1.14)。每年6000万,到2015年就是1.8亿元,然而毕节市政府部门并没有为这项工作作出相应的政府报告。知名博主周筱赟先后两次向毕节市政府申请公开“毕节市留守儿童专项救助基金的相关报告”,却被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追问资金去向,政府的回复是三年共计1.7724亿元。毕节市政府分别对其申请信息给予答复,却没有他想要的明细数据,“都是笼统总数”,而且有些答复的内容在他看来属于答非所问。然而,仅2015年一年内,毕节市就被媒体曝光至少6起留守儿童受到伤害或遭性侵的事件。周筱赟作为普通公民很想知道高达1.7724亿元的留守儿童基金到底是怎么花的,要求毕节市政府公开具体数据,“这是公民的知情权”。
那么,我们应该怎么看待知情权呢?关于知情权的范围,我国学者的分歧较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五权说”、“三权说”以及“两权说”,但无论是哪一种观点,均包括公民的知政权——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了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利。知情权的法律是根据宪法,也就是说,知情权是公民的宪法性的权利。现阶段我国关于知情权的相关法律还不完善,一方面,知情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缺乏现实的法律支撑。虽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等法律中都已有确认和保障公民在某一具体方面的知情权的法律规范。但把知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进行整体保障的法律条文在中国尚未出现;另一方面,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有些民众仍然处于“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状态,对于政府行为无从得知。
刚结束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强调:“要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尊重市民对城市发展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企业和市民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城市建设、管理,真正实现城市共治共管、共建共享。”而毕节市政府针对“留守儿童关爱基金”的相关做法,既是变向对公众知情权的藐视,也是缺乏社会诚信的表现。遵循政府公开条例,接受广大民众监督,是建设“阳关政府”的前提条件。由此可见,政府对公民实现知情权、提供信息公开化,不是恩赐,而是一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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