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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根据中央、省、州、市纪委监察局有关重大事件申报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内容
1、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及直属机关党委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上级部门到我校进行工作考察和调研,领导参加的各种重大事项的工作会议和重要活动;
3、项目立项、申报、评定及项目资金分配情况; 4、大额经费(5000元以上)开支情况; 5、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6、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7、每月重点工作安排及完成落实情况;
8、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9、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外出考察、学习、培训情况; 10、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单位全体职工要认真执行工作报告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确保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
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
4、凡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急报告,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2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无法办理的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6、报告事项由分管领导批准后请示一把手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上级部门的事项由班子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未上报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
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单位的突发事件,因本部门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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