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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有效发挥工程建设监理的作用,强化建设项目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控制,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和工程建设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与其它有关法规,结合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集团公司系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监理范围与内容
第四条 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原则上集团公司系统内的新建、扩建、技改、搬迁、产业化等建设项目,需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列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工程建设监理。
第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依据监理委托合同与工程合同,监督工程建设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控制,进行信息和合同管理并协调参建有关各方的关系。
第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推行全过程监理,包括设计阶段、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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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阶段与项目保修阶段。其内容包括设计、采购、设备监造、施工招标、施工与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
第七条 建设单位须按照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同等条件下,集团公司系统内监理单位优先),一个工程项目一般只能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特殊工程可采取合作监理形式。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时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用的计取与支付,工作条件,争议的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合同文本参照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建建〔2000〕44号)。
第九条 监理费用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监理酬金的计取参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20XX版)。
第十条 工程建设监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建设监理任务完成后,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 实施监理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XX与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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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被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
第四章 监理机构与人员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管理设备(硬件、软件),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合同,以与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监理。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 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主要监理人员必须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任职条件的要求,并且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专业配套、人员齐全、数量满足所承担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动”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监理单位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监理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二)监理单位必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和集团公司颁发的有关规定,本着“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对工程建设实施专业化监督管理。
(三)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四)监理单位不得与所监理工程的设计单位、承建单位(含分包单位)、设备制造与材料供应等单位发生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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