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珠教[2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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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实施办法

(暂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2.07.23 2012.07.23 珠教[2012]4 教育综合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珠教〔20124号)

各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各直属中学:

现将《珠海市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珠海市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实施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考试,加快推进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我市从2007年起实行指标生政策,将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均衡分配到全市各初级中学。为进一步做好招收指标生工作,确保其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标生名额分配

各初级中学分配到某所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指标生名额=(本校报考考生数/全市报考考生总数)×某所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统招计划数×指标生比例。各初级中学指标生名额按向下取整保留整数,不按四舍五入取整。

珠海户籍考生少于50人的初级中学在每所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分配一个指标生名额。 二、指标生招收条件


(一)具有珠海学籍的初中应届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与指标生分配:

1、符合我市关于本市户籍学生的招生规定,服从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初一年级初三年级在同一公办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学生;

2、符合我市关于政策性照顾生的有关规定,服从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初一年级初三年级在同一公办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市户籍的政策性照顾生;

3、符合我市关于民办学校招生的有关规定,在民办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学生;

4、符合《珠海市普通中小学生转学暂行办法》(珠教基〔200829号)的有关规定,在初三年级第一学期前转入中考报名所在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学生。

(二)具有珠海户籍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与指标生分配: 1、未按照我市关于本市户籍学生的招生政策,初一入学时跨学区就读公办初中学校的; 2、跨学区转入公办学校就读的;

3、未在初三年级第一学期前转入中考报名所在学校就读,或未取得珠海学籍的; 4、在市外初中学校就读的;

5、其他不符合参与指标生分配的情况。 三、指标生录取办法

每所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设最低控制分数线,最低分数线控制在该校统招线下30分以内。录取时,根据考生中考成绩及志愿顺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指标生招生计划数末几名考生总分相同,采用同分比较原则,即先比较志愿优先顺序,再比较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分。

初中学校所分配到的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计划名额没有完成的自动转为该高中学校统招计划。

四、有关要求

(一)市、区教育部门和全市各初中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珠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珠教基〔20088号)《珠海市普通中小学生转学暂行办法》(珠教基〔200829号)的要求办理转学手续,切实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

(二)各区教育部门应于新学年开始后1个月内将所属初级中学跨学区招生名单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三)全市各初级中学要对照指标生招收条件,严格审核指标生资格。市、区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初中学校指标生资格的复核工作

(四)指标生名额要全部分配到初中学校,并严格执行各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做好指标生录取工作。各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不得对跨学区入读学生以指标生方式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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