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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社区工作者薪酬实施意见(试行)
按照“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总体要求,推进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本市《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14]14号)、《上海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沪委办发[2014]47号)、《关于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5]22号)、《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指导意见(试行)》(沪人社综[2015]108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区居民区和街道、镇(园区)公共事务岗位直接从事社会服务和管理,并与本区或者街道、镇(园区)的专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全日制社区工作者。包括居民区工作人员,街道、镇(园区)中心聘用人员,街道镇(园区)聘用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纳入的人员
第二条(实施原则)
(一)制度并轨、有序过渡。在梳理原有人员情况、收入结构的基础上,各街道、镇(园区)按本意见统一对所属社区工作者重新确定薪酬,实现有序过渡。不同岗位等级人员的年收入水平,最高与最低之比一般为两倍左右。
(二)以岗定薪、优绩优酬。社区工作者的薪酬根据其岗位等级、岗位责任、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向社区一线骨干、工作表现优秀人员倾斜,适当拉开差距,体现激励导向。
(三)综合评估、稳步调整。综合参考宝山区域经济发展财政状况、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水平以及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情况,合理确定本区社区工作者薪酬水平,并逐步建立 工资调整机制。
第三条(薪酬水平)
社区工作者平均收入按照201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05倍确定。并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薪酬构成)
社区工作者的薪酬主要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为年收入的80%左右。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在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具体事务。社区工作者岗位分为负责人、主管、工作人员三类。每个岗位对应若干等级(共 设置18个等级),每个岗位等级对应具体标准,工作人员按所在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基本工
资,按月发放。岗位、等级变动,基本工资也相应调整。
(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为年收入的20%左右。主要体现社区工作者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并结合个人考核结果适当拉开差距。绩效工资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例如按季或者按年发放,设置若干子项目发放等),具体分配办法由各街道、镇(园 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其他
对于工作业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年度考核优秀的社区工作者(占全区社区工作者总人数10%以内)给予800元/人奖励。
第五条(社会保险)
社区工作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上年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经费保障)
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七条(相关事项)
(一)各街道、镇(园区)制定收入分配方案时,应统筹协调、综合考虑,平衡好社区工作者与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之间的收入水平。
退休回聘人员参照所在街道、镇(园区)同类社区工作人员收入,给予适当补。 (二)各街道、镇(园区)人事部门指导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部门做好所属社区工作者的工资审批及工资日常管理社区工作者相关工资表格应及时制作并存入个人档案,作为确定工资的依据。
(三)新录用的社区工作者,可根据所聘任的工作年限、能力素质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应等级。在试用期内,工资水平可按相应等级的80%确定。
(四)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相同工作年限的社区工作者,本科学历可提高1级,硕士研究生可提高2级,博士研究生可提高3级;聘为初级的可提高1级,聘为中级的可提高2级,聘为高级的可提高3级。受教育程度或相关专业水平提高等级,按就高原则处理,最高为3级。
(五)岗位、等级变动的人员,从岗位、等级变动下月起,执行新基本工资。 (六)各街道、镇(园区)可参考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配套管理办法。 (七)本意见实施后,如本市另有规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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