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浅析

2022-07-05 20:42:20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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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浅析

摘要: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合同准据法适用最广泛的准则是意思自治原则。这意思自治原则最早是由16世纪法国人杜摩兰提出来的,伴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人们心中人权观念意识的重视与保护,其意思自治也在不断地发展在私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从意思自治的发展以及中国意思自治原则的制约,结合中国实际,浅析意思自治原则的完善策略。 关键词:意思自治;制约;发展完善

16世纪法国人杜摩兰最早在国际私法中提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原则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已经有400多年。意思自治原则理论被是荷兰著名法学家胡伯最先接受,他指出: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都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

意思自治原则的出现并非偶然,当时的社会还是以自然经济为主,人们之间的交流较少,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商品经济开始萌发并迅速发展对于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就有促进作用,从某种角度来说意思自治是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其次,在19世纪《法国民法典》的出现把意思自治订立为私法的原则,为后来意思自治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原则奠定了基础。之后伴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意思自治在国际私法中发展的越来越顺利。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制约 1.意思自治原则制约的必然性

自由没有绝对的自由,意思自治也是如此。由于某些利益的影响,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受到一定的制约,仅从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如果放任自由选择,不进行干预必然会出现与国家利益相冲途的情况。其次,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体现公平正义,必须对意思自治进行适度的制约。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更需要得到法律的关照,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在一些特殊合同中,强势的一方会利用自身条件以及自身优势让弱势一方处于不利的处境,这就违背了社会公正的要求。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对于意思自治原则的制约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2.我国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制约

首先是法律性质上的限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强行法以及有关国家的任意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其次是当事人主观意念上的限制: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再次是选择主体上的限制:为了确保处于劣势人的利益,所选用的法律不再是处于优势人们选的法律。意思自治原则在特殊合同即在不动产合同中的制约原则是:属于不动产的的应当使用不动产所在地的相关法律,如此的原因是不动产具有很强的地区差异性,为了减少不必要的利益纠纷选择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更为合适。还有类特殊的合同即劳动合同劳动者和消费者一般都是合同的弱方,为了实现法律保护弱者的目的以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一般情况下,法律的相关规定会对于地位不平等的双方采取不同的措施,即一定程度上制约具有优势的一方,而对于弱势一方给予帮助,以达到相应的社会公正。

三、我国意思自治原则的缺点

经济在发展,时代在进步,意思自治原则在这大环境下也在不断发展,其涉及的范围不再仅仅局限于思想经济领域,照目前的状况来看已经深入到物权领域,即依法对待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纷争的当事人可以意思自治。但是


适用的范围仅仅制约在双方身上,若此时牵连到第三人恰巧适用物权纠纷当事人选择的与第三人完全没有联系的法律,很有可能会出现利益失衡的状况。物权除了有对人的效力,还具有对世的效力这是合同只对人有效力的区别所在[2]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意思自治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但同时也明确提出了对其的限制性规定,但这些限制性规定具有模糊不清的情况。因此,在实际的引用过程中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法官本身具有很大的自由裁决量来源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使得法律适用于不同问题。实践中,我国法院有许多判例都被学者认为不适当地适用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四、我国意思自治原则的完善

第一,应当完善适用的方式。在涉及意思自治的适用方式时,只承认明示意思自治的中国与其他同样承认默示意思自治的国家难免会发生冲突,因此中国应该在此方面加以探索与完善,减少法律冲突,更多地考量当事人的意愿。

第二,也就是物权方面的问题。物权是一种绝对权,所有的不特定的第三人均有义务承受。简言之,就是把意思自治在这个领域内赋予其新的内涵,需要注意的是不能让其处于核心地位,也不能用来攻击第三人。

第三,制约意思自治应该更加明确更加细致。即对于执行力较强的分类更加明确,使得法律适用明确具体。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实事求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最为合理的法律。如在消费劳动等的合同中,应时刻权衡利弊双方,从而保证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同时也使我国法律更加具有公平性和全面性。 五、结语

合同适用的法律,这有利于减少冲突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更大的自由也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但在发展的同时我国的意思自治原则也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去完善,这就要求我们脚踏实地实事求是,在不断地探索的过程中不断地完善自己紧跟时代步伐,为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贡献自己力量。 参考文献:

[1]杨馨淼.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J].邢台学院学报,20142):6-15.

[2]宋晓.意思自治与物权冲突法[J].环球法律评论,20121.

[3]甘勇.涉外合同选法中意思自治的限制[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5):6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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