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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查、复审制度
为保证本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正常的经济活动,加强自身
管理,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广告业务承接登记.
公司对承接的广告业务首先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并根据广告的内容和广告客户提出的宣传要求,按照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取以下广告证明。
① 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② 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③ 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提供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文件;没有提交广告证明的,公司登记员要向广告客 户索要。
二、审查。
登记并收取了广告证明后,由公司广告审查人员进行审查。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广告审查人员要把广告内容、广告证明和广告管理法规进行对照和全面审查。
广告审查的内容:
① 审查广告客户的主体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符合《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广告客户是否是真实合法的组织。
② 审查广告是否真实。依据《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应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A、广告的语言文字要真实,画面表现也要真实,广告构思符合客观事实。 B、注意广告中有无虚构或隐瞒事实真相,夸大宣传. C、广告内容不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以致误导消费。
③ 审查广告的合法性,注意广告内容和广告表现形式是否合法。 A、审查广告中有无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禁止出现的内容,也就是广告中涉及到《广告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中禁止的出现的情形。
B、审查广告宣传的表现形式是否合法,根据《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
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C、审查承揽的广告是否是规定禁止使用的媒介,是否违反《广告法》中第十八条规定。
D、审查广告是否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在审查时,有疑问的,审查员应主动向广告监督部门征求意见,了解有在规定。审查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交复查人员进行复查。
三、复审。
广告负责人或广告复审人员对广告和广告证明进行复查,确认手续齐全的,由负责人签字,并指定专人负责,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广告的审批手续后,方可投入制作。确认手续不全的交由审查人员通知广告客户补充提交证明或不予承接。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保证合法经营,向社会提供有用的,优秀的广告,为社会和广大消费者负责,本公司愿采取积极态度,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与广告客户共同认真履行有关法规规,做出对社会有益的广告,使广告事业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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