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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减免学费、特困生补助暂行办法
为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部分生活费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学费
(一)减免学费的范围和条件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孤残学生、父母双亡学生、烈士子女。
2、因其他特殊原因(如家庭所在地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3、国家政策规定的减免项目。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本学年的学费减免: 1、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者。 2、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的学生。
3、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有购买高档消费品或者在生活上挥霍浪费行为的学生。
4、留级学生。
(三)减免学费评定程序
1、学费减免申请在每年9月-10月进行,每学年申请一次。
2、凡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须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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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后,将申请材料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将申请减免学费学生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报学校批示、备案。
4、对于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者,如已经减免后经查实,追回其所减款数。
二、特困生补助
(一)申请特困生补助的条件
1、学生家庭特别困难,在校期间无固定生活来源,月生活费不足150元者。
2、学生家庭因受灾、下岗等原因发生的特殊生活困难。 3、学生因生病、突发性或恶性事故严重影响学生本人生活者。
(二)特困生补助的类别 1、国家助学金。 2、临时困难补助。 (三)申请办法
1、国家助学金申请按照《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进行。
2、临时困难补助原则上在每年9月-10月进行,每学年申请一次。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过班级评议、各学院审核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发放。发放标准为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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