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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公示
一、关于受理费
(一) 民事财产案件按下列标准计算受理费:
1万元以下,50元
超过1 万元至10万元,金额×2.5%-200元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金额×2%+300元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金额×1.5%+1300元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金额×1%+3800元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金额×0.9%+4800元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金额×0.8%+6800元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金额×0.7%+11800元 (二) 民事非财产案件按下列标准计算受理费: 1. 离婚
每件交纳2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另行交纳。
2.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
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按金额×1%-200元交纳;超过10万元的,按金额×0.5%+300元交纳。 3. 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交纳80元。 4. 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交纳10元。
(三) 行政案件(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四) 刑事自诉案件有赔偿标的争议金额的比照民事财产案件标准收取。 (五)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80元。
注:以上受理费由原告或相关当事人预交。
二、关于申请费
(一) 申请执行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万元以下,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金额×1.5%-100元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金额×1%+2400元 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金额×0.5%+27400元 1000万元以上,金额×0.1%+67400元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 (二) 申请保全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000元以下,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金额×1%+20元 10万元以上,金额×0.5%+520元 (保全费用最多收取5000元)
(三) 申请支付令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三分之一交纳。 (四) 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案件交纳100元。
(五) 破产案件依据破产案件总额计算,按照破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一)、(五)项之外申请人须预交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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