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3-04-13 19:45:11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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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

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1.03.12

【字 号】南财资金〔202154 【施行日期】2021.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财务管

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自治区第五巡视组发现我市部分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已投入使用多年的项目尚未结算等问题的整改,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财管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十八次城建业务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未批先建项目的资金管理

(一)加强年度城建计划项目编制的资金管理。对列入城建计划的政府投资目审批严格把关,未完成前期手续、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当年城建计划新建项目实施。

(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资金审批管理。对列入当年城建投资计划目在工程招标资金审批时,严格审核项目是否完善相关手续。未完成相关手续的,一律不办理政府采购资金审批。对违规开工项目,市财政不拨付工程进度款。 二、加强对项目结算工作的财务监管


(一)强化对项目结(决)算报送的监督。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年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精神,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项目业主需严格按规定时限报送结(决)算,逾期未报送的,市财政定期向市政府督查办公报告 (二)严格建设单位管理费限额管理。市财政局根据工程进度拨付项目建设单管理费,总额控制在标准限额的70%以内,剩余的30%需在项目取得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给予拨付。

(三)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将报审决(结)算工作列入本单位重点督办工作中。

三、进一步加快项目结算评审工作

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加强投资管控,严格按南发改城市〔2014431号等文件规定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及时办理拆除、移植等移交手续,注意收集好图片、影像、隐蔽、询价等过程资料。对于采用新型材料、新工艺,无定额可套用、信息价的项目,要及时进行询价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定价。项目结算评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变更手续不全、项目业主未按规定时限回复意见等情形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变更手续不全的项目。按规定需市住建局审查备案的变更,由项目业主将相关变更资料报市住建局审查备案,市住建局在10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或备案。审查通过的,市评审中心依据审查结果进行结算评审;审查不通过的,评审中心在结算评审时不予考虑因该变更增加的费用。对于市住建局不予论证的设计变更,由市住建局提出不予论证的理由和解决方案的建议后,由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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