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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法国社会住房发展历程及启示
为解决工业革命后城市人口快速膨胀、居住环境严重恶化等一系列突出问题,法国政府于 1850年通过了干预住房建设的相关法律1。这一时期住房政策重点聚焦于住房卫生标准的制定,政府并未参与具体住房建设。 2 二战后法国社会住房发展的历程
2.1 1945—1970年代中期:应对战后住房短缺的大规模、快速建设阶段 2.1.1 发展背景
在战争损毁、既有住房缺乏维护、战后人口大量涌入等因素下,战后法国出现了严重的住房短缺问题,要求政府必须采取措施、缓解相应问题。 2.1.2 政策历程
1948年法国颁布了规范社会住房建设的相关法律。1949年法国“廉价住房机构”(HBM)更名为“低租金住房机构”(HLM)。该机构是二战后法国社会住房建设的主体,承担社会住房开发、建设、出租、出售、维护、管理等职责。
1957年法国政府通过了“优先城市化地区”(ZUP)政策。政策重点解决社会住房快速建设中基础设施不足等问题,完善“优先城市化地区”社会住房综合设施配套问题。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法国社会住房建设快速发展,至1970年代末,共完成约80万套社会住房建设。 2.1.3 规划与设计
这一时期,法国社会住房以集合住宅形式为主,选址多位于城市郊区,规划布局多采用柯布西耶1930年代提出的“光辉城市”的规划概念。价格低廉、施工快捷的装配式工业化住房,以及外形设计简洁的现代主义风格的建筑形式被大量采用,以满足快速、大规模建设的需要。 2.2 1970年代中期—1980年代末:鼓励多样化供给及改造衰败社会住房阶段 2.2.1 发展背景
1970年代中期法国住房数量短缺问题已基本解决。多样化的社会住房需求开始显现。此外,部分社会住房逐渐成为低收入人群的聚集地,上述区域的住房品质及环境加速衰败,进而诱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2.2.3 政策历程
为应对上述新出现的问题,法国政府从两方面着手,完善了相关的社会住房政策。1977年政府设立“住房个人补助”(APL),鼓励社会住房的多样化供给。为应对部分社会住房衰败问题,政府制定了郊区社会住房复兴政策。先期政策重点聚焦于改善衰败社会住房的物质空间环境。后期政府从整体层面协调推进衰败社会住房的更新整治。 2.2.2 规划与设计
该阶段社会住房的规划建设不再要求具体套型面积标准,而是鼓励通过分析不同房间的使用需求和布置方式,提出不同功能房间的面积。同时针对老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活动方式及需求特征,制定相应标准,细化相应社会住房类型。同时,建筑风貌及形态上更加丰富多元,呈现多样化的特征。
2.3 1990年至今:提出社会混合政策及渐进式城市更新阶段
2.3.1 发展背景
1990年代初政府认识到郊区社会住房的衰败是城市整体层面的系统性问题,该问题需要在城市整体层面谋划与解决。通过重新优化社会住房的选址进而带动不同阶层人口的重新分布,消除居住隔离,创造“社会混合1”成为重要的政策思想与手段。 2.3.3 政策历程
为缓解社会住房中的居住空间分异,促进社会融合,政府先后制定了《博松法》、《城市引导法》、《社会团结与城市更新法》等法律。
1990年的《博松法》意图通过强制性规划来减少居住隔离,促进社会混合。该法案要求城市滚动编制为期5年的“地方住房发展规划”(PLH),规划应根据人口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社会住房的建设数量,并基于减少居住隔离、促进社会融合的理念对社会住房分布做出安排。2000年的《社会团结与城市更新法》进一步完善了在社会住房中促进不同阶层社会融合的保障。该法案强制规定人口超过3.5万的市镇都须拥有不少于20%的社会住房,同时,中央政府保留直接从地方征地,用以建设社会住房的权力。
这一阶段,城市更新作为重要的规划手段也成为促进社会住房建设中社会融合的重要政策工具。法国成立了专门的“国家城市更新机构”(ANRU),于2003年开始了大规模的城市更新工作。该机构的核心任务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在部分郊区拆除质量低劣、社会问题较集中的社会住房,降低小区域的社会住房的比例;二是在城市“富人区”建设社会住房,有选择地出租给低收入人群,从而实现城市贫困人口在空间上的重新配置,促进混合居住,推动社会融合。
2.3.2 规划与设计
这一阶段社会住房的规划布局多以局部修补、更新为主要方式,嵌入式的社会住房建设比例逐步增加。具体操作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政府回收部分私人住宅,经过改造后作为低租金社会住房提供给相应申请者;二是政府有计划的收购中心城区小地块,采取“嵌入式”的有机更新方式新建小规模社会住宅。 3 对中国保障性住房发展的启示
3.1 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发展的相关法律基础
在法国社会住房发展的过程中,相关法律制定与完善贯穿始终。法国政府一般通过制定、完善、修改包含法律在内的一系列政策工具来调配各种资源,解决相应住房问题。其中,1990年颁布的《博松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相应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发展的相关法律基础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具有核心法律地位的《住宅法》因多种原因,多年来仍未出台。加快出台明确我国居民基本“住房权”的核心法律《住房法》,以此为核心法律基础,逐步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发展的法律保障。
3.2 研究针对保障对象特征的住房保障方式与住房设计
法国在解决完全国层面住房总量短缺的问题后,社会住房建设与发展进入更加精细化的阶段。通过提供多样化的社会住房保障方式、供给类型及住房设计,满足了相应社会住房保障群体的使用需求。
就我国住房保障的发展趋势而言,随着今后保障对象覆盖范围的扩大,如何针对我国现阶段城镇化特征,特别是大量进城务工人员的特点及住房保障需求,探索与其相应的保障政
策方式、保障性住房供给类型和户型类型,进一步提升保障性住房的保障水平,法国社会住房发展中的相关做法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3.2 从城市整体角度统筹保障性住房的规划与建设
从法国社会住房建设与发展经验上看,早期大规模、快速建设阶段,采取郊区选址、集中建设的方式为后来社会隔离的产生埋下了隐患,诱发产生了相应的社会问题;后期采取适度分散化、小规模更新式的社会住房建设方式,在满足低收入人群生活需要,促进社会融合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对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发展而言,其可借鉴之处有以下三点:一是新建保障性住房要减少在郊区的大规模、集中型建设,避免形成居民社会阶层结构较为单一的社区,促进保障性住房在城市整体层面的均衡、分散布局;二是郊区新建保障性住房社区要注重完善交通等相关设施的配套;三是可结合棚户区改造、旧区更新、中心城区闲置建筑再利用等,采取小规模修补式、嵌入式的规划方法优化保障性住房的布局。 参考文献
[1]赵明, 弗兰克·合雷尔. 法国社会住宅政策的演变及其启示[J]; 国际城市规划, 2008(2). [2]田野. 巴黎郊区公共住房区域边缘化问题[J]. 中国房地信息 2010, 10. [3]L'ArchitectureD'Aujourd'hui[J]. 1946-2012.
[4]APUR. Cartographie du logemant social a Parisp[R]. Mairie de Paris, 2002
[5]Report of the Abbé Pierre Foundation on inadequate housing in 2011 survey on social housing stock Department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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