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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
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监察
【发文字号】财行[2008]230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 【发布日期】2008.08.05 【实施日期】2008.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
(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8〕23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事办、监察厅(局、委)、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事(旅游)局、纪委监察局,审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规范因公出国(境)行为,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预算管理,我们制定了《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 1 / 3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外交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预防腐败局 二OO八年八月五日
附件:
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规范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活动,进一步严格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监督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活动,包括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活动等,应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严格遵守预算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为不符合因公出国(境)条件的团组安排经费。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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