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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司法部,财政部 1985.09.20 1985.09.20 [85]司发计字第384号
财务制度 部门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修订
《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1985年9月20日 [85]司发计字第384号)
一九八0年十月二十四日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联合通知》下达以来,司法部门的任务发生了变化,特别是近几年来司法部门的各项业务发展迅速,原《规定》的部分内容与当前的实际情况已不完全适应。现将重新修订的《关于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行情况贯彻执行。
一、自司法部门重建以来,各级政府对司法业务建设都比较重视,从财力、物力上给予了支持。但目前由于国家财政还有困难,司法业务费增长有限。司法部门在经费、物质条件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不能适应司法工作发展的需要。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对司法部门存在的实际困难,应根据财力状况尽量予以安排解决,以发挥司法部门的职能作用。
二、凡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管理办法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的收入,除按司法部、财政部(84)司发公字第513号文件规定办理外,其余部分上交司法部门用于发展律师工作。公证收入抵拨公证支出,实行差额补助、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财政部门商定。
三、司法部门要加强对业务费的管理,每年编报业务费预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凡有条件的可采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统一管理的办法。在经费使用上,要加强计划性,做到有计划、有
重点、分步骤地进行业务建设。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充实财务人员,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司法部门业务费的监督检查。 附件: 关于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 一、调解费
调解委员会的办公文具、纸张补助费,调解人员学习专业资料费、误工补贴、表彰会经费,无固定工资收入、工作成绩优异的调解人员生活补助费。 二、宣传费
法制宣传和业务用的报刊、资料、书籍、简报、汇编、图片等的印刷、翻译、购置费;举办展览会、报告会、制作幻灯片等费用;组织指导和协助制作法制宣传影片的费用及法制宣传报刊、杂志的补助费。 三、短期培训费
短期培训基层司法干警、公证员、律师、司法助理员、调解员、公证联络员、法制报告员、法制宣传员所需差旅费、住宿、公杂、伙食补助、误工补贴、讲课、书刊资料、场地租赁费等。以及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培训人员的生活补助或误工补贴等。 四、业务设备购置费
司法行政业务用的交通工具(如法制宣传车、摩托车、自行车、马匹等),法制宣传和短期培训机构用的设备和器材(如录像机、投影机、录音机、扩大机、电视机、照像机、复印机、打字机、幻灯机);新建法制宣传栏和宣传橱窗;司法专业图书;按规定配备的枪支、弹药;司法助理员外勤人员公用的雨衣、棉大衣、文件包等购置费。 五、专业会议费
不属于行政工作的各种司法专业会议、座谈会所需的开支,其开支标准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会议费标准执行。
六、业务设备消耗费
司法行政业务用的器材设备的保养费、修理费、燃料费、饲料费、武器修理费。 七、公证、律师业务补助费
实行定额补助的公证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等事业单位的各项业务费用的定额补助费。 八、科研费
司法行政部门业务专题科学研究经费。 九、其他
上述一至八项未能包括的其他司法行政业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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