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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联关系认定
主要结论:任职前,独立董事不得为关联方;但是任职后,独立董事是董事,所以应认定为关联方。独立董事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与所任职公司发生的交易应当认定为关联交易。
一、独立董事任职前一般不应为关联方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点,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应满足下列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所以独立董事任职前一般不应当是拟任职企业的关联方,否则其独立性受到影响。
二、独立董事是所任职公司的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点第一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所以可以认定独立董事是公司的董事。 三、董事是公司的关联方
根据关联方的定义,公司的董监高及其所控制的企业应为公司的关联方。 四、结论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与公司所发生的交易应认定为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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