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筹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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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青岛港(集团)有限公

司筹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1.17 【文 号】银监复[2014]46 【施行日期】2014.01.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公司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筹

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批复 (银监复[2014]46号)

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筹建青岛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青港财字〔201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8号)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有关规定,批准你公司筹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二、你公司须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应落实拟设财务公司的资本金、人员、营业场所等事项,并完成公司章程、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工作

三、筹建期间接受青岛银监局的监督指导,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如未能按期完成筹建,你公司应在筹建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银监会提交延期申请。


四、筹建工作完成后,应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向青岛银监局提交开业申请材料,由青岛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201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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