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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工作部署的实施
意见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沪国税流[2004]1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02.26 【实施日期】2004.0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2日)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
旧物资发票管理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沪国税流[2004]17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补充 1 / 3
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目前本市尚未实施,今年要求网上电子报税覆盖本市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旦条件成熟,即实行新的申报表。为了确保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运费发票和废旧物资发票四种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的“一窗式”比对工作需要,目前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仍沿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仍沿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并对其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7栏下增设“其中: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和“运费发票”四栏(表式及填报要求见附件)。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下增设“免税货物”栏。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销售额。
二、从2004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必须同时正确填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按要求报送载有上述资料的电子信息。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应根据相关海关完税凭证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当期未取得海关完税凭证的,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1月31日以前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在2004年5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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