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事业活动接受赞助管理办法(试行)

2022-04-29 10:43:17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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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社会事业活动接受赞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事业活动接受社会赞助的管理,减少接受赞助有关风险和纠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全市公共资源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接受赞助单位是指本市辖区内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发园区以及所管理或委托第三方举办社会事业活动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赞助单位是指通过提供资金、物资、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资助社会事业活动,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获取回报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四条 接受赞助主要目的在于优化活动管理,提高活动质量,更好的服务人民群众。赞助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开、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接受赞助社会事业活动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有益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为宗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活动内容与本单位的职能相关; (三)不与相关单位的社会责任相抵触; (四)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第六条 接受赞助单位在举办社会事业活动时应充分考虑活动主题与赞助单位诉求的关联性,并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需要接受赞助的计划包括活动组织形式,政府资金预算,拟接受社会赞助金额等内容,并报批准举办活动的审批部门备案。

第七条 对举办在国际国内有影响力的重大社会事业活动,需要接受赞助时,应当进行法律经济、技术、环境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形成专项评估报告并连同第六条规定的计划,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已获得批准允许接受赞助的社会事业活动,接受赞助单位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赞助单位,并对赞助单位进行综合评分。评分标准主要包括:征信纪录,资金实力、社会公益影响等。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评分高的赞助单位。

第九条 赞助单位应具备如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商业信誉、财务制度和企业形象;


(三)具有依法纳税和按时交纳社保的良好记录,无违法记录。

第十条 接受赞助单位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和法律条件与赞助单位签订合同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禁止性条款。对于给予赞助单位享有的权利,合理确定时限、范围等,同时按要求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在10工作内将合同报批准举办活动的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严禁接受赞助单位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加入各种协会或参加各种活动,摊派会费、强拉赞助。

第十二条 严禁接受赞助单位的工作人员以活动的名义为个人谋利,索取社会赞助。

第十三条 严禁赞助单位以赞助活动的名义从事活动以外的其它商业活动,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 接受赞助单位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指定账户,设专账管理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金库

第十五条 赞助经费应按合同专项使用,不得将赞助经费收支与单位经费收支混管,不得将结余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工作人员各项补贴,不得分配盈余。对于赞助单位提供的物资所形成的资产,在活动结束时,如双方有合同定,应按合同约定处置;如双方无合同约定,则应按现行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不履行赞助合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规追究违法责任并将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我市自然人和法人的信用信息系统,同时禁止有不良记录的赞助单位为我市以机关事业单位名义举办的社会事业活动提供赞助。

第十七条 接受赞助单位在活动结束后应当由政府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由上级主管部门对本活动使用的政府资金、接受赞助的资金和其他与该活动使用有关的资金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本市辖区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发园区及其管理的单位或委托第三方举办社会事业活动接受社会赞助的,适用本办法。法律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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