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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负责日常管理及行政事务全面工作。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分管日常内部管理及行政事务,内勤人员、财务人员、律师协助主任、副主任管理具体行政事务。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本所每月不定期召开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宜。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全体在职人员、在职律师、注册律师及相关负责人。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
第六条本所每周二、四上午为研究日。周二上午为业务研究日,研究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四上午为政治研究日,研究时事政治及有关中央、自治区、盟委行署、旗委政府重要文件。
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法制宣传、参与调解、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 (二)须经所主任批准; (三)履行登记手续;
(四)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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