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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 法律术语
离婚冷静期是指离婚双方在提出离婚后,由法院给双方判定一定时间范围内,先行进行和平调解,避免离异双方多次经历司法程序,以便减少双方经济心理上的负担,使双方尽量达成协议,以免形成不可挽回的状况,继而促进离婚仲裁的顺利申请和审理的一项规定。
一般情况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2条,当事人提起离婚仲裁或者受理案件的下列时间,未先行实施和解的,由人民法院给予当事人离婚冷静期,认真处理本案:一是在给予双方离婚诉讼之日起三个月之内;二是当事人原来提出和解之日起三个月之内;三是在给予双方离婚仲裁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当事人届满离婚冷静期,不能就离婚事宜达成和解或者协议时,不再继续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期间,法院会对双方进行调解,鼓励双方克服分歧,变更对方的不合理的从未歉改的不当行为或者者拒不接受双方的协议,相互合作配合,洽谈离婚协议,试图实现无纠纷离婚。如果离婚冷静期期满,事实上双方除情况不同外,无法达成和解,调解不成功,此时双方按照法定程序走,由当事人自行提出离婚申请,或者提出离婚仲裁申请,由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具体受理的过程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来主导。
离婚冷静期是一种有序的离婚申请程序,在任何一方不满足的情况下,均有可能延长离婚冷静期的期限。在离婚冷静期期间,双方一定要以克服分歧、寻求无纠纷离婚为宗旨,处理离婚关系,共同努力办理好离婚相关文件和事宜,减轻双方及其家庭在相处过程中的心理和经济负担,以出口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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