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大全网# 导语】以下是®文档大全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林业行政处罚政策法规》,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章 文书制作的一般要求
第五条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第六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第七条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林业行政处罚文书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错误内容,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修正专用印章。
第八条 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以及文书中涉及的清单,在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逐页书写“以上记录属实”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修改,并在改动处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需要由当事人、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当事人、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在文书中予以注明。
第十条 对外使用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必须使用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印章。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编写文号,文号编写的基本规则为:行政区划名称简称+文书种类名称简称+年份+序号。
第十二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首页不够记录的,可以附页。附页应当加盖印章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中有关同类栏目的填写要求如下:
(一)“案由”栏目,填写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定性确认的案件类别,如盗伐林木案件、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等。
(二)“案件名称”栏目,应当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加上案由组成。 (三)“简要案情”栏目,应当根据案件来源材料或者经过调查取证、审查认定的情况,用准确、简练的语言文字,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案件事实经过、后果等情况概括清楚。 (四)“法律依据”的填写,引用的法律依据,应当使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全称,并写明条、款、项、目,可以不写条款的具体内容。
(五)文书中行政复议机关和管辖法院的名称应当填写全称。
(六)“时间”的填写,所有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均应署明具体时间。日期应当填写年、月、日,特定的时间点应当填写年、月、日、时、分。
(七)文书中的序号、时间、价格等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三章 文书制作具体规范
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适用于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案件。
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以及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场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或者当事人未作陈述和申辩的,在相应选项注明。
罚款履行方式,应当填写指定的收款银行名称和账号。但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林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可以事先加盖林业行政机关的印章并编有文号,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并署明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号码。
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是否立案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案件来源”栏目,按照本机关发现、单位或者群众举报、受害人控告、有关单位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和违法行为人主动交代等据实填写。 “承办人意见”栏目,填写承办人根据案情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意见,并签名、署明提出意见的日期。
“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栏目,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根据承办人意见填写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意见,并签名、署明提出意见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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