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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江苏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4〕2号)和《江苏省关于深化博士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常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团委、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研究生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负责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和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领导小组成员随干部人事变动自然调整,导师代表调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组长批准。
第三条 学院成立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和奖学金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2.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博士整个学制,硕士第二、三学年)的等级、标准及比例设定。
类别 博士生
等级 一等 二等 一等
硕士生
二等 三等
标准(元/年)
15000
12000 12000 10000 8000
比例(%)
50 50 15 15 70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的标准为:一志愿考生12000元/年,其他考生8000元/年。对于来自985、211高校(不含独立学院)的调剂考生,按照一志愿考生标准执行。此标准也可根据每年招生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按时缴纳学费等培养费用,并按期注册。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是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七条 以下研究生不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审:
1.受法律处罚或校警告(含)以上违纪处分的研究生; 2.破格录取的研究生(第一学年);
3.在评奖学年未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研究生; 4.考试成绩不及格、学术研究中弄虚作假的研究生; 5. 保留学籍、因私出国、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九条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基本学制内的在校学习时间。研究生可用学业奖学金冲抵学费。
第三章 评审程序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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