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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镇“四议两公开”工作制度
1、党员联系群众制度
村(居)党总支(支部)每名党员都要按照居住地就近的原则,联系一定数量的农户或居民作为党员联系户;村(居)内所有农民或居民都要有党员联系。党员要对联系户进行党的有关政策宣传,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在联系户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村(居)民代表推选制度
5-15户推选1名村(居)民代表,村(居)民人数在2 000人以下的,其代表总数不能少于50名;村(居)民总人数在2000-4000人的,其代表总数不能少于60名;村(居)民总人数在4000人以上的,其代表总数不能少于80名。村(居)民代表的推选工作要在村(居)党总支(支部)的指导下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实施,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村(居)民代表必须由群众选举产生,不经群众选举产生的,经调查审核,取消村(居)民代表资格。村(居)民代表任期三年,三年后重新由村(居)民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对不能胜任工作的村(居)民代表可由群众提议罢免并补选。
3、村(居)民代表联系户制度
每个村(居)民代表分别联系若干农户或居民,联系户覆盖面要达到100%。村(居)民代表要及时了解和反映村(居)民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村居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同时宣传、引导联系户自觉执行各项决议。
4、财务管理制度
支出500元以内的(含5 00元,下同)由村(居)委会主任审批,村(居)党组织书记审核;支出5 00元-1万元以内的,由村(居)“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村(居)委会主任审批,村(居)党组织书记审核。其中,5000-1万元的支出,要征得联系村的镇领导干部同意。支出1-3万元以内的,由村(居)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村(居)委会主任审批,村(居)党组织书记审核,报镇备案。支出3万元以上的,报镇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村(居)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村(居)委会主任审批,村(居)党组织书记审核。
5、村(居)民代表补选制度
村(居)民代表因各种原因空缺达到或超过1/5时,应由村(居)委会主持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或《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和要求及时补选。
6、村(居)务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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