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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市民化问题
作者:穆家云
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年第30期
摘要:农民工市民化是我国城市化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如何推动农民工及其家庭完全融入城市,最终实现农民工社会身份的转换,成为城市新市民,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本文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农民工;市民化;城市化
Abstract: The people of migrant workers is a key link in China's urbanization process, and how to promote the migrant workers and their families are fully integrated into the city, and ultimately the conversion of the social status of migrant workers, to become the city's new public,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this article preliminary study.Keywords: migrant workers; public; urbanization 中图分类号:F2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农民工是改革开放进程中成长起来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现代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随着政策环境的改善、供求关系的转变和代际转换的完成,农民工自身的利益诉求正在发生深刻调整,市民化意愿日趋强烈。必须在农民工实现职业身份转换的基础上,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根本要求,推动农民工及其家庭完全融入城市,享受与城市户籍居民身份统一、权利一致、地位平等的公共服务和权益保护,最终实现农民工社会身份的转换,成为城市新市民。
一、农民工市民化的重要意义
1 、农民工市民化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农民工市民化有助于解决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实现进城务工人员身份和职业的转变,使他们融入到城市制度体系和主流社会之内,从而不仅物质上享受城市居民享受的各种福利待遇,而且精神上、思想上与城市居民站在同一个高度。农民工市民化有助于畅通群体利益诉求渠道,保护农民工自身权益,使其免遭不公平待遇,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政治权利。农民工市民化有助于缩小城乡居民间的收入差距,促进市场经济主体的自由平等,从而实现城乡居民的经济地位平等。农民工市民化有助于降低城乡之间季节性的人口迁徙和流动,缓解春运的交通压力,既有助于实现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也有助于建立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社会。 2 、农民工市民化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统筹城乡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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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农民工市民化不仅可以缩小城乡间的收入差距,还可以实现城乡居民间经济地位、政治地位、社会地位的平等。农民工市民化可以使其享有城镇居民已经享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融入城市生活,有利于城市的稳定和发展;农民工市民化带动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村人口的转移,由此可以解决单一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转移所引起的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等次生社会问题;同时,农村人口减少,为农村资源的重新整合腾出空间,有利于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从而缩小农村发展与城市发展之间的差距。农民工市民化有利于刺激内需拉动消费,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增长,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3 、农民工市民化有助于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国家现代化
农民工市民化有助于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和部分人口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解决我国农业生产人多地少,人均占有自然资源不足的状况,从而解决无限增长的劳动力与有限的耕地资源的矛盾。农民工市民化有助于深化土地制度的改革,使土地向少数种田能手和种植大户集中和流转,从而为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创造条件,实现了农业的集约化生产和机械化操作。而规模化经营有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提升现代化水平,逐步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化,进而推动农村农业的发展以实现农业现代化,并最终实现整个国家的现代化。 二、农民工市民化的制度障碍 (一)、就业制度
1、农民工进城就业机会相对有限。一方面是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依然严重,现行的有关制度在招工程序、比例、领域、行业工种等方面仍倾向城镇居民,就业与促进就业政策大多针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那些好的工作都要求本地城镇户口,把脏的、累的、难的、险的、苦的留给农民工,农民工不能平等地获得就业;另一方面是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进城农民工以非正规就业为主,大多数是没有经过组织的。这两方面情况导致虽然农民工能吃苦、不怕累,但进城就业仍存在困难。
2、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大多数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把农民工作为廉价的临时工使用,随时可能解雇;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则是存在不少合同期限短、内容不规范、履约不理想的问题。农民工超时劳动比较普遍,农民工工资水平普遍偏低,城乡劳动者同工不同酬,缺乏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有的地方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还要被强制性收取管理费、用工调节费等。
3、农民工权益难保护。农民工的就业权、休息权、获得报酬权、伤残获得医治权、人身自由权等屡遭侵害,职业病和工伤事故较多。大多数农民工不会自觉运用正规渠道解决问题,也没有主动向劳动、工会、妇联等部门反映其权益受到侵犯问题,相关部门维权职能发挥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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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户籍制度
1、户籍制度制造了等级和利益差别。户籍壁垒是农民工身上的最大枷锁,是“农民工”概念产生的根源,也是农民工无法与城镇居民处于同等地位、享受同等权利的最终根源。现行户籍制度人为地划分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并附加户籍制度以外的一些社会功能,导致了城镇和农村居民在最低生活保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住房保障、社会保险、征兵、退伍兵安置、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甚至交通事故赔偿上的待遇差别问题,使农民工只能作为城镇的暂住人口,不能享受与城镇居民平等的权利,人为地制造了等级和利益差别,加深了城乡分割的裂痕,造成了对农民工的歧视,无法使农民工在城镇安居乐业。
2、户籍制度成为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障碍。户籍制度抬高了农民工进城的门槛,使城镇化进程处于僵持状态,成为农民工谋求机会公平、待遇平等、权益保障的障碍,限制了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由于现行的选举制度与户籍制度直接联系在一起,按现行的选举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农民工不能在就业地参与所居住社区的选举。这使得农民工长期游离于城市政治生活之外,利益诉求难以在城市公共政策的制定中得到充分反映。 (三)、社会保障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并存着两个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层次,城镇企事业单位中的就业人员享受着相对较为完善、水平较高的社会保障服务;而农村广大居民在这方面的情形恰好相反,主要依靠家庭保障而缺乏社会保障,所以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一个严重的缺失:没有将农村人口纳入进来。城市的社会保障也不是开放型的,大量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无法享受城市的社会保障,这两方面都使农民工有着很大的后顾之忧。一是农民工不能享受城镇低保。二是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很低。三是大多数农民工还没有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四是覆盖农民工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还没有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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