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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约谈工作制度
一、目的
通过实行医疗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约谈制,加强执法机构与医疗机构决策层的沟通;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对医疗机构决策层进行法制教育并听取他们的意见,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执法的长效机制,提升医疗卫生监督执法效率,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增进人民健康,构建和谐社会。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全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对象
(一)对在一个年度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15分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约请医疗机构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面谈;
(二)对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卫生行政部门约请涉案医疗机构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面谈;
(三)对违法情节较轻,但屡罚屡犯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约请医疗机构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面谈;
(四)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需要约谈的案件,卫生行政部门约请医疗机构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面谈。
四、程序
(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被约谈的医疗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送达《卫生监督执法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的地点、时间、有关内容和需要当事人提供的资料。 (二)约谈时,须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或相关科长)及两名相关的卫生监督员参加,通过双方充分的交谈沟通后,制作《约谈记录》并由约谈双方签字。
1、向被约谈的医疗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具体指出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违法事实等;
2、帮助当事人查找和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等; 3、听取当事人的说明、意见及承诺等; 4、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 (三)约谈程序履行后,卫生监督员按整改期限和要求进行复查。
五、附则
(一)本制度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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