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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监督员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端正党风,严肃党纪,强化民主监督,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章、《准则》和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是在公司党委、纪委领导下,进行党风廉政监督的有效形式,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
第二条 党风廉政监督的依据是:党章、《准则》、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
第三条 党风廉政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党章总纲提出的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和《准则》规定的原则,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党章第三十四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纪委、北京市、集团公司和公司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公司制定的《领导干部行为准则》等。
第二章 党风廉政监督员设立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所属基层单位分别设立一至三名党风廉政监督员。公司机关各支部均设一名党风廉政监督员。党风廉政监督员中应有党员和非党员群众。基层支部以此为基础组成党风廉政监督小组,公司机关只在党总支设立党风廉政监督小组。
第五条 公司所属外埠施工队(50人以上单位),分别设立一名党风廉政监督员。
第三章 党风廉政监督员设立的程序
第六条 公司各单位的党风廉政监督员,由所在单位提出建议名单,在征求本单位群众意见、党支部委员会审查后,报公司纪委批准聘任,同时颁发聘书。
第七条 公司外埠施工队的党风廉政监督员,一般从外埠施工队政工员中产生。没有政工员的,由劳务管理部、用工单位和外施队共同协商建议名单,征求群众意见后,报公司纪委批准聘任,同时颁发证书。
第八条 公司各基层单位的党风廉政监督小组,由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或纪检委员担任组长。党风廉政监督小组建立后报公司纪委备案。
第四章 党风廉政监督员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维护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党中央在政治上、行动上保持一致。
第十条 认真学习时事政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水平,有一定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 作风廉洁正派,关心党风廉政建设,原则性强,办事公道,工作认真,团结同志,法纪观念强,群众威信较高。
第十二条 勇于同一切损害党和国家利益、损害企业声誉的不良行为作斗争。
第五章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职责
第十三条 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和管钱管物的人员,贯彻执行上级的指示、决定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十四条 监督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党章、《准则》和上级规定的原则办事;揭露和检举一切损害党的利益、违犯党纪国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向公司党委、纪委反映党内外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馈上级机关对群众关心的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时沟通上下级关系。
第十六条 协助本单位党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每个季度向党风廉政监督小组长汇报一次工作情况。
第六章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权力
第十八条 有权对党员及各级领导干部违反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为,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行为,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指示、决定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各种不良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检举,或向上级组织反映。
第十九条 有权了解所反映的问题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的处理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如遇刁难、打击报复,有权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直至提出控告、申诉及给予保护的合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有权参加有关监督员业务的培训和有关党风党纪等文件的学习。 第二十二条 有权参加本单位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会议,应邀参加公司组织的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活动。
第七章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努力学习,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上级的指示、要求,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第二十四条 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敢于同党内外消极腐败现象以及一切违反党纪、政纪的言论和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第二十五条 认真履行职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开展民主监督活动,及时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将群众所反映意见的落实情况向群众反馈,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群众检举、揭发和反映的问题,注意保守秘密,不得随意扩散,保护群众的民主权利。
第二十八条 及时、准确地为执法、执纪部门查办案件提供情况和线索。
第八章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政领导干部要加强对党风廉政监督员的领导和管理,积极
支持他们开展工作,为他们创造和提供必要的条件,请他们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了解有关情况,以便于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地接受监督,带头接受监督,不允许任意刁难、打击报复。
第三十一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日常工作,由所在党支部组织实施;公司外埠施工队的党风廉政监督员,由所在施工队管理,公司劳务管理部和用工单位党支部协助管理。每个单位应根据形势和上级的要求,及时地向党风廉政监督员布置工作,了解情况,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反映和建议,对他们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研究,采取切实措施,妥善处理,促使他们认真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除对党风廉政监督员进行培训外,各基层单位要经常组织他们学习。公司对各单位的党风廉政监督员的管理、落实和发挥作用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纳入党支部的目标考核。对表现差的或其它原因不适宜担任党风廉政监督员时,一律解除聘任。
第三十三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调离单位时,其聘任同时解除。该单位及时按规定的程序,重新选定党风廉政监督员,并报公司纪委批准聘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律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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