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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报须知
一、年报范围
凡于2015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按时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二、年报时间
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报方式和程序
1.商事主体中属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全部实行网上报送年度报告,即必须通过网上年度报告系统按相关提示填写、报送年度报告。 2.商事主体中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可以采取网上或者纸质形式报送年度报告。
3.个体工商户采取纸质形式报送年度报告的,需到辖区监管所(科)报送。 四、年报信息公示
商事主体年度报告信息通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深圳信用网”网上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网 向社会公示。 五、商事主体报送年度报告不需要缴纳费用
此资料由深圳市知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益提供,如有不明处,可联系我们!
六、商事主体报送年度报告后不需要加盖戳记七、对未报年报的企业处理
1.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我局将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2.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我局将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八、注意事项:
1.商事主体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商事主体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3.企业填报年度报告信息前,需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依法公示即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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