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废金属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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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废金属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

的决定(2007)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南京市政府令第262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1.22 【实施日期】2007.11.22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部分失效依据】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

章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 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4) 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2015)

南京市政府令 (第262号)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废金属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11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宏民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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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废金属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维护法制统一,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南京市废金属管理办法 》等18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 《南京市废金属管理办法》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 《南京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八条

在本市从事营运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经营人应当到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业(站、点)或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二)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运费、服务费用的,责令其退还违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三)不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缴纳交通规费和运输管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五)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 2 / 3










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 《南京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专门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机构,属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社会中介评估业务。

(一)委托单位名称、地址; (二)价格鉴证的目的和要求; (三)价格鉴证基准日;

(四)涉案财产的品名、牌号、型号、规格、种类、数量、来源以及使用状况; (五)获得涉案财产的时间、地点; (六)其他有关情况和资料

委托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所需鉴证财产的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提交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委托书》,必须加盖委托单位的印章。

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人员(以下简称价格鉴证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国家颁发的价格鉴证师资格证书,并经国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执业。

按照国家有关《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的规定,取得国家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国家或者省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

价格认证中心承担的刑事案件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市价格认证中心应当加强对区、县价格认证中心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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