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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法规
【发文字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9.14 【实施日期】2016.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为优化纳税服务、推进诚信办税、促进税收遵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省推行实名办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本公告所称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记录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 1 / 2
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等。
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涉税事项范围
主要包括:纳税人首次到国税机关办理国税登记信息补录或设立税务登记的;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含临时性代开和异地代开);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开展网上办税、查询变更密码及数据信息维护等。
三、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的采集内容
具体包括:办税人员姓名、身份证件信息、身份证件影像件、授权委托书影像件、联系电话等。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四、实名办税实施后,纳税人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由实际办理涉税事项的办税人员本人携带以下身份信息资料,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实名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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