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假肢赔偿规定

2022-06-01 01:42:19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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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辅助器具)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和辅助器具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086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人员的生活质量,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经专家论证核定,决定对《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附件三《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辅助器具的配置项目在原来设立的23项的基础上,增加假发、假鼻、假耳、长下肢矫形器、膝关节矫形器和足踝矫形器等6项,合并颈胸矫形器、中胸矫形器和腰胸矫形器3项为脊柱矫形器,调整后辅助器具项目为27项。

二、根据辅助器具的辅助功能和原材料价格调整,相应调整20项辅助器具的费用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三、本通知自200911日施行。本通知实施前发生工伤,本通知实施后尚未完成辅助器具配置的;或原配置的辅助器具到达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表: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



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

肩关节离断 上臂离断

上肢假

肘关节离断 前臂离断 腕关节离断 掌指关节离断 髋关节离断 大腿离断

下肢假

膝关节离断 小腿离断 踝关节离断 半足 矫形鞋 颈托 踝足矫形器 膝关节矫形器

矫形产

脊柱矫形器 长下肢矫形器 假眼(只) 假耳(只) 假鼻 假牙(只) 助听器

辅助产

轮椅 避光眼镜 假发套 拐杖(付)

使用年限

4 4 4 4 4 4 4 4 4 4 4 2 2 4 2 2 4 5 5 10 10 20 5 5 5 3 2

配置费用 (元) 30000 25000 25000 15000 15000 500 34000 21000 21000 11000 11000 800 1000 250 800 600 2400 7000 500 2000 6000 800 2000 750 500 1500 150

含训练费 含训练费 含训练费 含训练费 含训练费 每个手指 含训练费 含训练费 含训练费 含训练费 含训练费

2

12以下截瘫



按实际配置数量计算

只配置1

2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24号)确定的原则,为了进一步保障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的基本生活,200941日起,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2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

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九年八月三日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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