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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南价[2002]13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3.01 【实施日期】2002.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
(南价[2002]13号)
各有关单位:
目前,物业管理服务作为一种朝阳行业,覆盖着南宁市住宅区的每个角落。随着物业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极大促进了物业管理事业的发展。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和近期召开的全区物价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对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和管理形式。
(一)直管公房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结合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1 / 2
(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对多层、高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制定最高限价,具体是:
1、综合服务费,按建筑面积计,每平方米每月:住宅 0.80元;空置房按住宅标准的50%计收。
2、停车场内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类别 临时 (元/辆·次) 车型 室外
室内
过夜 (元/辆·次) 室外
月票 (元/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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