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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煤炭工业部(已撤销),财政部 • 【公布日期】1995.10.24
• 【文 号】煤办字[1995]第585号 • 【施行日期】1995.10.24 •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财务制度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2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2日)废止
煤炭工业部 财政部关于颁发《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
法》的通知
(1995年10月24日 煤办字(1995)第5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厅(局、公司)、财政厅(局):
当前一些地区乡镇煤矿存在着维简费提取不足,使用不当,甚至被平调挪用等问题。为加强管理,现根据《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关于“乡镇煤矿应当按照矿井当年的实际产量提取维简费。维简费的提取标准和使用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制订了《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并颁发试行。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告煤炭工业部、财政部。 附件: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
抄报:国务院。
抄送: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农业部、农业开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
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乡镇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保障乡镇煤矿采掘工程的正常接替,逐步提高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状况和提高环保质量,根据《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煤矿维简费(含井巷工程基金,下同)的提取、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乡镇煤矿应当按照矿井的实际煤炭产量提取维简费。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有国有重点煤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国有重点煤矿的标准执行;没有国有重点煤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吨煤提取8.5至10.5元执行。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条 乡镇煤矿维简费按月提取,所提取的维简费直接进入煤炭生产成本。
第五条 乡镇煤矿维简费使用范围 (一)矿井生产的开拓延深工程; (二)技术措施和生产环节改造工程; (三)安全措施工程和所需装备; (四)本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
(五)综合利用、处理“三废”的环保费用,及采动范围内的搬迁赔偿; (六)生产补充勘探的费用; (七)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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