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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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单位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2.06.26

【字 号】浙人社发[2012]180 【施行日期】2012.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180号)

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经省政府同意,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门诊医疗补助等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门诊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全额支付。其他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调整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政策

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个人自付以下两项医疗费用之和,在职人员超过1500元和退休人员超过1200元以上部分,由用人单位给予补助,其中在职人员补助90%,退休人员补助95%: 1.按比例个人自付的门诊医疗费用;


2.按比例个人自付的住院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在职人员1000元以下部分和退休人员800元以下部分。

其他单位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调整部分异地就医政策

转外、跨省异地就医,其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按我省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政策执行,价格按就医地政府定价标准执行(不含住院床位费)。 四、取消规定病种门诊特约医院

符合规定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在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调整,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理念。各参保单位及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要加强服务管理,确保政策和待遇落到实处。 此次政策调整,自20128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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