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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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基本建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7.11 【实施日期】2017.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关有关处室(中心)、各直属职业院校

《江西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经省国资委第十次主任办公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西省国资委 2017711



江西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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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基本建设管理,促进职业院校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发〔2012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江西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暂行办法所指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是指《关于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等11院校划归省国资委管理的批复》(赣编办文〔201648号)中明确划归省国资委管理11所职业院校(以下简称:职业院校)。

第三条 职业院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于暂行办法(拆除已有建筑应依法依规履行固定资产核销等程序,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省国资委是职业院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负责指导编制校园规划,初审建设项目,制定建设项目的负面清单。

第五条 职业院校是基本建设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设置负责基本建设的管理机构,建立基本建设管理体系,健全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决策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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